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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我装的,凭啥让我赔?”
某小区业主的爱车
被高空坠落的空调防护栏砸到
找物业公司索赔时
对方却“喊冤”
这起纠纷到底谁该担责?
基本案情
莫某是某小区某房的业主
某日台风天气
李某房外侧的空调防护栏突然脱落
砸中莫某停在楼下停车位内的车辆
造成车辆多处损坏
莫某遂向李某及物业公司协商赔偿
李某认为
防护栏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公共设施
其无管理义务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主张
防护栏位于业主专有露台
属于业主专有的附属设施
不在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内
亦不应承担责任
因协商无果
莫某将李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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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空调防护栏是
开发商统一安装的配套设施
与建筑外立面相连
构造上无法独立分割
功能上为装饰和美化房屋外观之用
并非业主个人安装
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
负有检查、修缮及维护义务
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空调防护栏
尽到了排查危险及修缮职责
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应对空调防护栏掉落造成的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并非案涉空调防护栏的管理人
也无证据证明该防护栏系因
李某安装空调不当致使掉落
莫某请求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
理据不足
故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莫某7800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空坠物致损,责任判定先看设施归谁管。本案的空调防护栏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外立面附属设施,即使紧邻特定住户、外观上看似供单户使用,但其在构造上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功能上服务于整体外观美化,且无法单独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依法负有维护、管理、维修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靠合同“免责缩水”。若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对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厘清管理边界,对共有设施建立定期巡检和维修养护台账,遇台风等极端天气,更要提前排查隐患,做好防护;业主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松动、老化、脱落等情况及时告知并督促物业履职,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城区法院
编辑 | 周雅
校对 | 颜振勇
审核 | 李宗君
终审 | 苏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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