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出来之后,建工案件的判决写法变了。
第十七条第一款: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
为什么要有这条规定?因为之前不少判决只写"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写具体金额、不写对应哪部分工程。到了执行阶段,面对整盘拍卖款,优先受偿权人说全优先,其他债权人说不行——但判决本身没给一个明确的执行对象,执行法官也没法直接划钱,只能让当事人再打一轮确认之诉。
第17条把这件事前置了:审判阶段就必须把两个数字钉死。
判项应该怎么写
不是写"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完了。要写成: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元;
二、原告就上述XX元工程款,在XX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项里的"XX元"和"XX工程",就是执行阶段的执行对象。没有这两个锚点,执行程序就推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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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能优先,哪些不能
第十七条第二款把停窝工损失明确排除在优先范围之外。道理不复杂——优先受偿权保的是已经物化进工程的投入,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停窝工损失是"没干活产生的损失",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不在工程价款构成里,所以不能优先。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也一样,不在优先范围内。
几个执行场景的范围怎么定
多栋楼整体结算、只拍了其中几栋的情况,执行阶段一般按拍卖楼栋在总造价中的比例系数来确定优先金额,不是整盘全吃。分包人只做了幕墙、消防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主流裁判支持优先受偿,范围按该分部造价占整体造价的比例来算。基坑支护、土方、景观这些分部工程虽然不直接构成地上建筑物主体,但投入已经物化附着于整体工程,同样按比例优先。房和地一并拍卖的,采取分开评估、分别确定价值后再一并拍卖的做法,承包人只能在建设工程对应的拍卖款范围内优先,土地价值不沾。
最高法的态度
(2021)最高法执复48号裁定明确:一个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优先受偿权的,各承包人只能就自己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彼此独立。这不是"整体优先再内部分",而是各自有各自的执行对象。上海高院(2024)沪执复76号也持同一立场:优先权效力限于施工者劳动和材料形成的工程部分,不及于土地使用权。
所以起诉时就要把工程范围拆清楚、把对应价款算明白,判决才能给执行阶段一个明确的抓手。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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