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聚焦教育培训领域预付式消费乱象,面向社会发布调研数据、案件特点与司法裁判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某教育机构在培训合同中约定“已使用课时不超过总课时1/3,按实际收款的50%退款”,消费者主张退费时遭拒。法院审理认为,该条款系机构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排除了消费者退款权利,依法认定无效,应按实际未消费课时退费。
甲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合同文本由某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合同约定由某教育机构向甲某提供篮球培训课程,退费条款载明:“若甲某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双方同意对课程费用按如下约定处理:已使用课时不超过总课时1/3,按实际收款的50%退款。”后因甲某觉得上课进度不好,不愿继续上课,主张退费。
法院认为,该协议文本由某教育培训机构拟订并提供,合同中约定的退费条款系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某教育培训机构退还费用义务、排除甲某要求退还费用权利的性质,某教育培训机构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就此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协议中亦未对该部分内容标注、提示,故在此情况下某教育培训机构辩称其依据此条款退还课程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留意退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对不公平条款可要求机构修改或删除;签约后妥善保管合同、缴费凭证、课时记录等证据。若教育培训机构依据格式条款少退、拒退培训费,消费者可在诉讼中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要求按照实际未消费课时核算应退费用。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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