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的一起判决,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边界往前推了一步。
陈某是一名编程爱好者,编写了一款文库下载脚本,上传到脚本分享平台。脚本没有攻击服务器,没有破解密码,调用的是文库平台自己开放的“在线阅读接口”,这个接口本来是给用户在网页上看文档用的。脚本从接口批量拉取付费文档内容,传到陈某自己的服务器上合成PDF,存储、分发。经查,非法获取的付费文档累计二十余万篇。陈某不直接向用户收费,下载者需要跳转到他的公众号,看完广告换取验证码,他靠广告分成获利2万余元。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据江苏检察网发布,办案检察官归纳了三个认知误区:没有攻破服务器,不等于没有侵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同样构成犯罪;使用公开接口,不等于获得授权,超出接口原本用途的批量获取属于超越授权;违法所得5000元即达入罪标准,2万余元已是门槛的四倍。
单看这三句话,逻辑是通的。放进此前同类案件的坐标里看,这个判决认定的“非法获取”,比大家熟悉的爬虫案件走得更远。走远的那一步,正是理论和实务都有争议的地方:非法获取的手段,到底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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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此前案件的坐标
《工人日报》今年9月报道过杭州拱墅区法院审结的删差评案。涉案人员以外卖代运营为名,用一款名叫删得快的外挂爬虫,绕开平台的数据隔离机制,批量抓取消费者订单、评价和虚拟号码,抓取数据12万余条,靠卖删差评服务获利143万余元,四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刑。
那个案子入罪的关键是绕过。脚本绕过校验、打通平台在技术上隔离的后台接口,把平台刻意不让外界看到的订单和号码抓了出来,“突破防护”的特征是清楚的。
宜兴案不同。报道没有显示陈某破解过任何验证、加密或访问控制,他调用的接口是平台向公众开放的网页功能。判决认定的违法性在另外两点:一是用脚本代替人工、批量调用,超出了接口被允许的使用方式;二是把抓来的内容存储、分发,实际替代了平台的付费服务。
也就是说,删差评案的“非法获取”,核心是突破技术措施;宜兴案的“非法获取”,核心是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开放接口。前者的边界争论不大,后者才是真正的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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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所在:授权范围用什么来定
第一种理解可以叫平台意愿标准。接口开放的范围就是授权的范围,超出即超越授权,用户协议、robots协议、接口文档、付费墙设置,都可以作为授权边界的依据。这个标准便于适用,但批评的意见很直接:平台单方的意愿文件就能划定刑事边界的话,违反用户协议的爬取都要面临刑事评价,合同违约被刑事化,罪刑法定的约束会承压。爬虫纠纷绝大多数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说明司法实践的常态是先当民事争议看。
第二种理解可以叫技术突破标准。以突破访问控制措施为入罪门槛,平台设置了鉴权、频率限制、验证码,行为人绕过去了,才谈得上“其他技术手段”。这个标准守住刑法谦抑原则。
第三种是实务中多数判决实际采用的综合判断。手段上是否规模化、自动化、隐蔽化,对象上是否涉及付费数据、个人信息这类平台明确不向批量获取开放的内容,后果上是否形成对平台服务的替代、是否变现。宜兴案里,二十余万篇的规模、自建服务器合成PDF的分发链、广告变现的闭环,这些事实叠在一起,才把一个“调用了公开接口”的行为推向刑事评价。
雷腾律师认为,三个标准背后是同一个问题:法律没有给“其他技术手段”下定义,两高法释〔2011〕19号解释也没有对授权范围的判断给出规则,“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目前找不到统一基准,只能个案填充。争议的根源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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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线落在哪
综合公开裁判,哪些要素叠加后风险陡增,相对清楚。
对象。付费内容、个人信息、非公开业务数据,是平台明确不向批量获取开放的内容,绕开付费墙的脚本往往缺乏安全解释空间。
方式。是否需要登录态,有没有鉴权和频率限制,脚本是否模拟批量请求,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为是使用功能,还是调用接口的技术手段。
规模与替代。抓几篇自己看,与抓二十余万篇存储分发,评价不同。
变现。广告分成、贩卖文档、引流牟利,变现链条让技术爱好变成经营行为。
按法释〔2011〕19号解释第一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达到五倍即2.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个罪名比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要严苛的多。
侵犯著作权罪涉及众多著作权人的证据收集问题,涉案金额标准较高,司法实践中指控成立往往面临很多难题。如果这个个案的标准被执行,可能很多网络著作权案件都会跑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条道路上来。
这条界线目前仍由个案在画。下一篇判决把“超越授权”往外推还是往回收,做数据业务的人都值得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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