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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近年来,从民营医院"免费住院"套取千万基金,到养老机构偷刷老人医保卡,医保诈骗案件持续进入公众视野。张春律师长期办理医保案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与生效裁判,从辩护实务视角梳理三个问题:哪类医院最容易涉案?行贿在什么情况下触发?案件又由哪些部门分工办理?
一、哪类医院在骗保:四类高发主体与共性画像
1. 民营营利性医院:重灾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医保骗保典型案例中,民营医院及其实际控制人占了相当比例。艾某忠案中,民营医院通过虚增药品进价、药品重复入库、虚报床位、空挂病床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主犯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杜某君案同样发生在民营定点医院,实际控制人篡改检验报告、制作虚假病历,吸引中老年人住院,获刑十二年。
广东一起更为典型:刘某平等13人团伙操控一家营利性民营中医院,以"免费住院"为饵组织虚假病人,虚开医嘱,骗取医保基金2385万余元,主犯获刑十五年。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老板亲自挂帅,市场部拉人、科室造假、财务走账,全链条分工明确。
2. 基层社区与专科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门诊部看似不起眼,涉案金额却毫不逊色。靳利娟、罗安君等案中,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以虚开药品方式骗取医保基金3000余万元,时间跨度长达七年。另有中医门诊部通过虚开挂号、虚开中草药、虚开理疗项目,空刷参保人医保卡牟利。
骨科、血透、康复、中医等专科机构因诊疗项目单价高、耗材可操作空间大,同样属于高发领域。
3. 公立医院里的"承包科室"
公立医院整体大规模骗保并不多见,但科室被个人承包后变脸的情况并不鲜见。北京郑某案中,一家非营利医院的内设科室被承包出去,承包者以"报销返利、免费诊疗"为诱饵,诱使参保人刷卡,再虚开费用、串换项目。最终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程某某等案中,养老机构内设所谓"外科诊疗",虚构医疗服务,偷刷入住老人医保卡。这类机构利用老人行动不便、对医保政策不熟悉的特点,作案隐蔽。
张春律师在办案中发现,高发医院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是以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团伙化作案。从"组织者—科室负责人—医务人员—财务/营销人员"形成完整链条,主犯按全部犯罪数额处罚。
二是套路高度一致:"拉病人—造病历—虚报费用"。普遍以免费或低价为诱饵招揽低保户、五保户、老年人,再通过挂床住院、虚增用药、伪造病历向医保申报结算。
三是系统性利用结算规则。分解住院、重复收费、串换药品耗材、将非医保项目包装成医保项目——每一步都精准对应医保结算环节。
四是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数百万到数千万元不等,作案常横跨数年,靠阴阳系统、账外资金逃避监管。
五是与行贿行为高度并发。医院为定点资格、结算额度、规避稽核,往往同步向监管方输送利益,形成"骗保+行贿"的复合犯罪。
二、钱送给了谁:行贿在什么情形下触发
1. 定性的关键:行贿对象的"身份"
医院行贿案件的定性,第一步不是送了多少钱,而是送给了谁。对象身份不同,罪名和管辖机关完全不同:
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医保、卫生行政部门公职人员,以及公立医院院长、药剂科、设备科等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民营医院全体人员、公立医院中仅靠处方权看病的普通医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裁判规则:公立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开处方拿回扣,即使他在公立医院工作,也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开处方是技术劳务行为,不是从事公务。只有同时担任采购、管理职务的人员,才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 五种典型触发情形
第一,获取或维持医保定点资格。为拿到定点资质,或防止资格被取消,向医保、卫生行政部门人员行贿。
第二,提高结算额度、加快基金拨付。为拿到更高额度、更快到账,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输送利益。辽宁北镇一起案件中,医院甚至按医保拨付金额的1%固定提成返还给经办人员。
第三,规避稽核检查、减轻处罚。为掩盖骗保事实、降低查处力度,向稽核监管人员行贿。
第四,药品耗材设备采购环节。这是医药领域行贿的传统高发区。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胡某亭行贿案中,行为人向医院"一把手"及医学部、设备部等关键岗位人员行贿580万余元,以行贿罪获刑十年。
第五,为骗保行为寻求"保护伞"。湘潭张某某案最具代表性:他作为医院法定代表人,一边虚构病人用药套取医保资金,一边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74万余元,最终诈骗罪判九年、行贿罪判六年,合并执行十一年。
3. 常见的行贿方式
除直接送现金外,常见手法还包括:以"学术赞助""科室建设""年节慰问"名义变相输送;以干股、代付费用、"放款收息"等隐蔽方式利益输送;按药品耗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实践中常见10%—35%)支付返点。
4. 两个值得律师关注的边界
一是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若行贿由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定单位行贿罪;若系个人决定、利益实际归个人,即便用了单位账户,也定行贿罪。湖北王某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其行贿未经单位集体研究、系个人行为,改判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
二是对象身份的精确认定。广西史慧某案中,行为人向公立医院一位眼科主任支付回扣,因该主任仅有处方权、不掌握采购管理权,最终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果对象换成掌握采购权的副院长,罪名和刑期都会完全不同。
三、案子归谁办:各部门管辖分工
1. 医保诈骗案件: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
医保诈骗以诈骗罪定性,属于普通刑事案件。线索往往先由医保行政部门在飞行检查、大数据稽核中发现,依《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退回基金、处骗取金额2至5倍罚款、暂停或解除定点协议等行政处罚;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通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 行贿案件:按对象身份"分轨"
行贿类犯罪的管辖,与受贿方身份严格对应: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范畴,由监察委员会调查,而非公安机关侦查。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则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
两类案件最终都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
3. 两罪并存:按"主罪"确定主侦机关
一个医院骗保大案,往往同时牵出公安管辖的诈骗罪和监察委管辖的行贿罪。按照相关规定,公安侦查刑事案件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时,应当移送;涉嫌主罪属公安管辖的,由公安为主侦查、监察机关配合;主罪属监察机关管辖的,则以监察机关为主。张某某案即由检察机关一并以诈骗罪、行贿罪提起公诉,法院数罪并罚。
最后,张春律师办理的大量医保诈骗案件中总结以下的辩护要点:
第一,诈骗案件先看地位作用。此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辩护的首要工作是区分主从犯,逐笔核对当事人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对于医保基金尚未实际拨付的部分,应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二,行贿案件的 三个要素。行贿对象的身份与职权性质、是否以单位名义决策、违法所得最终归属——这三点决定罪名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量刑差异极大。
第三,用好程序与从宽规则。两罪并存时注意审查管辖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同时,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行贿案件中不可忽视的法定从宽情节。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依法严惩骗保与腐败当然必要;但从辩护角度看,准确定性、分清责任、保障程序,同样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典型案例梳理,供同行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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