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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法院近五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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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篇

1

准确适用证据提供令规则,切实强化商标权司法保护力度

——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日化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生物科技公司依法持有“”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被告某化工公司委托某日化公司生产的牙膏,在外包装盒及软管上均使用有“”标识。原告遂以两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常熟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责令被告于指定日期前向法院提交某时间段生产、销售涉案牙膏的完整帐簿、财务报表以及原始财务凭证资料。但被告未按法院指令提交完整、真实的证据,且提交的部分材料反映的事实与在案证据不符。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牙膏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相比,整体设计与风格一致,仅存在个别字母的不同,构成近似,且上述标识使用在原告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内,加之被告使用的牙膏包装与原告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被告违反证据提供令,常熟法院推定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成立,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17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常熟法院根据申请适用证据提供令规则的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关于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一直是权利人举证的难题。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证据提供令,未如实提交其掌握的关于侵权获利相关证据,常熟法院依法推定原告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主张成立。本案的审理,彰显了证据提供令制度在破解知识产权举证困境方面的价值,既有效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又通过司法裁判强化了商标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2

明确AIGC文生图侵权认定标准,服务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

——林某与某技术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林某通过AI软件进行文生图设计,经多次输入关键词后,生成了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的图片,并通过修改人工智能软件关键词对图片中气球大小、数量、造型、姿态等进行不断调整,后又通过修图软件再次对图片进行手动编辑,完成了主要内容为东方明珠边半个爱心气球在水面上的《伴心》作品最终稿。林某将该作品发表于社交平台,后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23年11月,某技术公司在某社交平台发布一篇宣传材料,其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伴心》相比,除了长宽比、气球表面文字、倒影对应的建筑存在差异外,其余部分内容完全一致。林某则以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伴心》在场景、构成元素、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虽然原告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但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应予以保护。被告在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其表达方式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伴心》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元素、添加文字等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且未注明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AI图片版权第二案”。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在我国AIGC可版权性的司法实践中迈出了重要一步。本案既是对继往优秀裁判观点的归纳总结,也为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路径。本案的审理,对AI生成物中蕴涵的独创性表达予以版权保护,以法治思维、产业思维、共赢思维赋能人工智能新质生产力的运用与发展,助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以司法赋能“人与科技”美美与共。

3

依托示范性裁判机制,高效化解批量纠纷

——钱某与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钱某系旅行摄影师,在工作及生活中创作了大量的摄影作品,并发布在社交媒体上。某搜索网站在日常运营中,在搜获结果项与介绍中使用了部分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的摄影缩略图,但在该图片链接中嵌入广告,致使点击图片后相应的搜索结果跳转至其他园艺公司网站,进行商业宣传。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原告拍摄的以风景为内容的照片,其色彩、场景、角度、构图等方面体现了原告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被告使用的缩略图,虽然在大小与像素上低于原图,但已完整再现了原图的所有内容,实质性替代了原告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并通过嵌入广告获利,侵害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常熟法院以示范性裁判处理批量案件的典型案例。本案宣判后,常熟法院充分发挥该案示范性裁判的引领作用,引导当事人就潜在九十余起关联纠纷开展协商,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此外,依托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常熟法院后续成功调解处理了上百件同类案件,达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4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遏制权利滥用行为

——欧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旭某达”系英文“SUPRESTA”的音译,原为美国旭某达有限公司的字号及未注册商标,后被国外其他化工集团收购。华某公司作为该国外化工集团授权经销商,在我国长期销售核电等设备用抗燃油,并自2019年起,分别在销售合同、项目委托书、经销证明书等文件中注明“原旭某达品牌”,其后又将“旭某达抗燃油”作为百度推广关键词,链接至其官网推广。欧某公司于2021年申请注册使用在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上的“旭某达”商标后,以华某公司的推广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以恶意注册为基础、以诉讼为工具妨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予支持。本案中,在欧某公司涉案商标申请日前,“旭某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华某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已在核电领域持续使用“旭某达”标识开展抗燃油产品销售及宣传推广,该商标与生产主体已形成稳定关联。欧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反而申请注册相同商标,且未善意使用该标识,系攀附他人商誉,具有明显恶意,其诉求构成权利滥用,依法应予以驳回。判决后,欧某公司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能源安全领域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及权利滥用的典型案例。常熟法院立足诚实信用原则,穿透注册商标“权利外衣”表象,精准打击能源关键耗材领域的仿冒乱象,依法保护了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利。该裁判维护了能源耗材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从源头防范重大安全风险,以公正司法筑牢国家能源安全底线,为核电、火电等核心能源设施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成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国家战略的典型范本。另外,针对欧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伪造重要证据,扰乱人民法院审判秩序的行为,常熟法院依法做出对其罚款处罚的决定,再次彰显了法院坚决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决心。

5

知识产权一揽子调解方案成功解纷,守护常熟老牌企业“金字招牌”

——某开关制造公司与某电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开关制造公司始建于1974年,系低压电气领域的知名企业,拥有众多发明专利与创新,在日常经营与宣传推广中将“常开”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使用。被告某电气公司与原告位于同一行政区域,却于2017年变更企业名称,将“常开”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常开”字号并赔偿300万元。被告则认为“常开”是电气行业中对于电力系统状态的描述,系电气行业和领域普遍使用的词汇,且被告持有“常开”“常开电气”注册商标,系合理使用该字号。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持有“常开”“常开电气”注册商标,本案即使解决了原、被告之间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继续使用“常开”“常开电气”的商标,仍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本案如仅就字号裁判,原告的核心利益诉求势必无法实现。因此,常熟法院引导双方统筹解决“常开”字号、“常开”和“常开电气”商标的整体性纠纷。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将“常开”“常开电气”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原告,原告支付商标转让费用并放弃赔偿请求。为保证双方履行义务,常熟法院根据具体的商标转让流程在多个协议条款设置了高额违约金。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均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揽子综合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调解过程中,常熟法院将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结合,全面考察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资源,识别当事人核心利益诉求,引导当事人将字号使用、商标转让、赔偿金额等关联问题统筹考虑,以一揽子调解方案彻底消除混淆,实现矛盾的根源性化解。该调解案件既有效护航老牌企业品牌价值,又避免了一家中小企业因高额赔偿而陷入生存危机,为地方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6

平衡非遗保护与合理使用边界,厘清虚假宣传认定标准

——花某公司与綵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常熟花边制作技艺”是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及其前身对该项技艺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告则是行政机关批准的该非遗技艺使用人。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开设的网店和非遗工坊内,对该项技艺的宣传和展示内容与事实不符,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虚假宣传,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常熟花边制作技艺”及原告的宣传资料,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被告在网店销售商品的宣传页面中,同时标注多种非遗名称,使消费者不易直观判断该商品实际采用的是何种技艺,同时存在有关“常熟花边”的荣誉表述不够准确的问题,应予以整改。但被告在网店宣传中明确标注了企业名称、商品品牌等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并不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非遗工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常熟花边产品、历史照片及所获荣誉均系出于介绍非遗技艺的需要,荣誉表述部分虽有瑕疵,但不会使消费者将该项荣誉与被告联系起来,不会误导消费者,不构成虚假宣传。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常熟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常熟花边制作技艺”作为一项民间手工技艺,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原告及其前身对该技艺发展作出的贡献应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誉。但考虑到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难甚至面临消亡的现状,为实现传承与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目标,一方面,原告对于他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相应的展示、传承、传播活动的行为,应予以充分支持和肯定;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开发利用案涉非遗技艺的经营者,应当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尊重其文化内涵。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秉持尊重与保护的态度,坚持守正与创新的思路与方式,共同推动该项非遗技艺的传承与发展。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载历史记忆、彰显民族智慧的文化瑰宝。常熟法院准确界定了非遗资源合理利用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充分肯定原告及其前身对涉案非遗技艺的传承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又明确指出非遗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应当允许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资源,促进非遗的创新性发展。该案的判决兼顾了保护与发展,不仅让非遗守护者感受到司法对于传统技艺的尊重与保护,也为利用非遗资源开展商业运营的创新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助力传统文化在创新发展中焕发活力,以司法裁判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二、刑事篇

7

强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依法护航企业核心技术安全

——某热控科技公司、陆某昌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自2017年8月起,汇某公司前员工司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徐某、某热控科技公司、陆某昌非法提供载有汇某公司技术秘密的保密资料。某热控科技公司在获取上述资料后,用于生产、销售与汇某公司窑炉设备高度近似的产品,并向汇某公司原有客户进行销售。经审计,某热控科技公司的行为已造成汇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余万元。经鉴定,司马某向某热控科技公司提供的载有汇某公司技术信息的图纸中,汇某公司主张的5个技术密点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热控科技公司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被告人陆某昌、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司马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披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常熟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450万元;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总额100万元的罚金。

法院裁判

本案系苏州地区十年来首例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也是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所涉的技术秘密,系用于制造生产高端芯片封装材料的设备,属于重要装备生产领域。本案的裁判,对于提升我国芯片自主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8

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制度,筑牢日化用品安全防线

——百某利公司、骆某英、骆某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骆某英、骆某巧长期从事日化用经营,两人在经营百某利公司期间,购进大量假冒“海飞丝”“潘婷”“飘柔”“清扬”“沙宣”等品牌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并向常熟及周边地区的多家超市销售。仅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百某利公司实际销售上述洗发水的累计金额已达17万余元。2020年,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在百某利公司的仓库,共查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洗发水21098瓶,价值40余万元。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百某利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数额巨大,骆某英、骆某巧作为百某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常熟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日化用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针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特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设置了禁业禁止制度。本案中常熟法院开具了首个“从业禁止令”。本案各被告人明知实际经营过程中已经对部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却仍存在篡改商品保质期等行为,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相关经营活动。本案充分发挥从业禁止制度预防再犯的功能,从行为准入层面阻断被告人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条件,既严厉打击了犯罪,也实现了知识产权犯罪预防的源头治理。

9

严惩食品领域侵权行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邱某峰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邹某未经许可,伪造“青岛沃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沃隆”注册商标证等材料,委托河北省沧州市的李某生产带有“沃隆”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内包装袋800万余个、委托山东省临沂市的赵某阳生产带有“沃隆”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45万余个。后,邹某将上述“沃隆”每日坚果外包装盒、内包装袋销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邱某峰等人用于制造假冒“沃隆”品牌的每日坚果。邱某峰、唐某则使用上述包装,生产假冒“沃隆”的每日坚果共计1.1万余箱,全国各地零售商及消费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9万余元。另外,邱某峰还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沃隆”注册商标的每日坚果,后销售给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和消费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峰、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李某、赵某阳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获利、犯罪情节等,常熟法院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三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2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常熟法院工作的重点。本案的被告人横跨多个省份,囊括上游包装膜、包装盒与包装箱印刷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中游生产者以及下游销售者,形成了完整的制假、售假的产业链,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必须严厉打击。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对被告人邹某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是犯罪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属于顶格裁判,该判决也彰显出人民法院对于食品造假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三、行政篇

10

规制虚假有奖销售,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顾某保虚假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顾某保在超市柜台销售珠宝首饰时,以超市购物后免费抽奖的方式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并设置了相应奖项。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顾某保用于抽奖的奖卡仅有“抵用2000”与“谢谢惠顾”两种,有奖销售海报中宣称的“1000元代金券、500元代金券、精美电饭煲”奖项均为虚构。顾某保亦确认,其柜台出售的珠宝首饰标价均在2000元以上,利用消费者抵扣2000元可获得优惠的心理达成销售目的。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顾某保从事虚假有奖销售为由,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顾某保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

常熟法院认为,有奖销售中,以抽奖海报等方式对中奖几率、奖项设置等作虚假陈述的,应视为虚假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顾某保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在所设奖项种类上与公示内容不符,在中奖概率上与公示内容明显不符,已构成虚假有奖销售。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实体处理及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常熟法院规制虚假有奖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等作虚假不实的表述,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消费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时,应提高辨别意识,切勿因贪图小便宜遭受财产损失。本案有效打击了借助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供稿|知识产权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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