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卢霞
![]()
一、基本案情
某地部分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代表会议中通过的决定事项,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典型情形为:本村男性村民离婚后再婚,如前妻与现任妻子户口均在本村,村集体仅接纳其中一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人选由该男性村民自行确定。该决定实质上剥夺了符合条件妇女依法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
二、检察院调查和督促履职
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线索,经依法立案后,通过调取村规民约、查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走访群众等方式,查明案涉决定违法且侵害众多不特定妇女合法权益的事实。经审查认为,部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未结合每户具体家庭情况加以区分。在两任妻子均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长期在本村实际居住生活且未在其他村集体享受相关权益的情形下,仅允许保留其中一人成员资格,侵害了被排除一方依法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5年1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案涉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
同时,某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妇女联合会开展专题调研,剖析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成因。区妇女联合会提供妇女工作专业意见,检察机关据此形成跟进监督意见,推动街道办事处向案涉村民委员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促使村“两委”及村民代表更新理念。案涉村民委员会重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删除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内容。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2026年1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专项行动,针对“外嫁女”因离婚无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再婚农村妇女及其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难等突出问题,督促辖区街道办事处全面梳理排查,并责令村民委员会通过修正村规民约、重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依法整改。
2026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女联合会召开联席会议,围绕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等事项,构建类案线索移送、整改后跟踪问效、联合化解信访等常态化协同机制,形成“专业化办案+社会化保护”合力。
三、典型意义
针对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职,联合妇女联合会对侵害农村妇女权益问题进行系统治理。同时,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推动对违反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问题的普查整治。与妇女联合会形成工作协同,构建一体化保护体系,促进全面系统治理,助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