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开启了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的序幕。延退之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下称“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基本权益如何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以五部门令第56号公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填补了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
丁建军律师作为一名专注劳动法的实务工作者,将挑选《暂行规定》的重点条文进行简评,结合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服务部鲁志峰主任对网友提出的高频问题逐一解答,以飨读者。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丁建军律师 简评:本条用“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两个要件界定适用范围,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判断标准一致。第二款专门回应了提前退休(如特殊工种、病退)群体的再就业问题——提前退休后被返聘,也照此执行。值得关注的是,“超龄劳动者”的法定定义排除了不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独立承包人、平台众包等灵活就业形态,后者权益保障仍有待其他规范。
第五条 基本权利与义务框架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丁建军律师 简评:本条是《暂行规定》的“权利宣言”。第一款的五项原则直接引自《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体现了立法者对超龄用工“合同化”的意图。第二款列举的四项“基本权益”——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工伤保障——构成了后续条文的核心骨架。值得注意:这四项基本权益的争议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十九条),其他事项走法院诉讼,做了程序分流。
问题(1):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吗?
鲁主任:超龄劳动者并非全部适用劳动法,仅部分劳动权益受相关法规保护,具体包含四大类:
1. 劳动报酬权
严格执行薪酬相关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享有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等,用人单位需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严禁以实物抵扣工资。
2. 休息休假权
依法享有正常休息、休假的权利。
3.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用人单位需保障工作环境安全,禁止安排有毒有害作业,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同时提供职业病防护相关保障。
4. 工伤保险相关权益
用工单位需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书面用工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丁建军律师 简评:本条是实操核心条款。“书面用工协议”的称谓意味深长——没有用“劳动合同”,说明本规章刻意将超龄用工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区分。但协议必备条款九项,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高度重合(缺少的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一兜底项)。实践中,用人单位若不签书面协议,超龄劳动者如何救济?《暂行规定》未设对应罚则,是遗憾之处。建议超龄劳动者入职时务必索要书面协议。
问题(2):企业与超龄人员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鲁主任:打破传统认知!既非劳动关系,也非劳务关系!
传统的用工关系采取二元分法,一个叫劳动关系,一个叫劳务关系。与此相对应的是劳动法律和民事法规。
《暂行规定》打破了二元分法,首创全新用工界定——准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归类为新型用工关系,和当下新就业形态的不完全劳动关系规则相近,是专门适配超龄就业群体的全新用工模式。
转发请注明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