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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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怠于履行救治义务的,应予国家赔偿!》一文中写到,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对突发疾病的罪犯怠于履行及时救治义务,且该行为与罪犯病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服刑期间发生意外,是否只要有损害就应予以国家赔偿?
最高院入库案例《许某某申请陕西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赔偿案》中明确:
对于羁押期间发生的突发、意外情形,监所机关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合理、及时注意义务的,应当认定监所机关依法、正当履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从许某某进入该监区到发生口角、魏某将许某某打伤,整个过程时间很短,监狱值班干警对该事件的处置以及对许某某受伤进行救治并无拖延情形,并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许某某遭受的损害后果系魏某个人违法行为所致。许某某认为监狱值班干警上班时间脱岗,监狱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决定。
【裁判观点简析】
从法律层面看,《国家赔偿法》规定,监狱承担刑事赔偿,针对的是工作人员殴打、虐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或是脱岗失管、处置拖延等怠于履职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受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区分两种情形:如果监狱人员脱岗、发现冲突置之不理、拖延救治,属于怠于履职,应当结合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于瞬间突发的冲突,监狱已经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即便出现人身损害,也不产生国家赔偿义务。
实践中两类情形对比清晰。
第一种,监狱怠于履职应当赔偿:监管人员脱岗缺位,对可以预见、可以制止的危险行为不予干预,伤害发生后拖延救治,造成损害发生或者损害后果扩大,要按过错比例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种,监狱已尽合理履职义务无需赔偿:冲突属于突发、瞬间发生,监狱及时制止、及时送医、规范处置,即便造成服刑人员人身损害,不支持国家赔偿请求。
实务维权提示:服刑人员或者家属申请国家赔偿,不能只提交伤情证据,还需要举证证明监狱存在怠于监管、拖延救治等违法行为,证明监狱不作为和受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有损害结果,不能完成举证义务的,国家赔偿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损害结果只是客观事实,国家赔偿归责看的是监管行为是否违法失职。监狱负有保障服刑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但该职责是合理监管义务,不是无限度的绝对保障义务。发生伤害不等于就要国家买单,只有监管履职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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