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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反对家庭暴力确保求助“有人管、不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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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宁9月24日电 (记者覃心)9月24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会上介绍,近年来,反家庭暴力工作获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广西各地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巩固提升、规范落地。同时,家庭暴力容易被误读为“家务事”,工作中存在协同不足、处置不力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主体职责,为广西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支撑。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以构建预防、处置、救助、保护全链条反家庭暴力法治体系为主线。

《条例》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将家庭暴力细化为身体侵害、限制人身自由、精神侵害、经济控制等类型,主要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冻饿、性侵害等侵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同时,《条例》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建立首接责任和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暴力的处置机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这一制度旨在解决实践中受害人求助时遭遇的‘踢皮球’问题,确保受害人求助‘有人管、不推诿’。”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肖远贵介绍。

《条例》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教育部门、妇联等建立家庭暴力警情联动和告诫通报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协同共享。

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崎峰表示,制定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要求、回应社会关切、破解实践难题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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