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运城13岁女孩被强奸案,有了新进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纪检部门对经办民警不予立案问题立案调查。
在这之前,民警曾多次劝受害者家属拿钱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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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的孩子没有性同意能力,《刑法》规定的也很清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办案民警给出的解决办法还是:拿钱,私了。
这已经不是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是在明知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主动绕开程序,选择另一套规则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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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劝私了”的操作不是某地的独创,在过去的执法中就有先例,甚至有公安局领导直接下场,帮犯罪嫌疑人开脱。
2000年2月,海南白沙县女性叶某被强奸,随后嫌疑人曾某被抓获。为了帮儿子开脱罪责,曾的父亲请时任白沙县公安局副局长何敦明等人吃饭。
觥筹交错之间,何敦明等人表态“愿意帮忙”。之后,曾的父亲赔偿叶某2000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何敦明在收了两条香烟后,批示“同意撤案”,曾被释放。
2000块钱+一顿饭+两条烟,一个女性被强奸案就这样过去了,副局长何敦明只批示了四个字——同意撤案。
到这还没结束,一年后,同样的剧本再次上演。
2001年1月,白沙县两名女性马某、高某被王某、郭某强奸。接到报案后,何敦明带队将两人抓获。同样是为儿子开脱罪责,两人的父亲请何敦明等人吃了饭,送了2000元。在何敦明的指示下,两名被强奸女性被迫签订协议书,编造是恋爱关系,不是强奸,并要求撤案。何敦明对案件的批示还是四个字——同意撤案。
两起强奸案,即便受害者是成年女性,但她们的声音在警方“劝解”下,也失去了法律效力。更别说运城案中,受害者只有13岁。如果不是家属的坚持与舆论的关注,可能案件最终的结果仍是“事实不清,不予受理”。
从民警到公安局副局长,从劝家属拿钱私了到同意撤案,这些话术和批示的每次使用,都在告诉受害者:法律不是保护你的,是可以协商,可以不顾违法事实。
无论是两条烟还是2000元,都算不上巨款,执法者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仍故意包庇,充当他们的说客,这不仅是违背职业伦理,更涉嫌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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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对运城案的经办民警进行立案调查,但如果只追责他一人肯定不够。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为何会同意不立案?检察机关为啥早期不纠偏?事关未成年人,为何没有谨慎严查?
这些问题不解决,下一次遇到这事的人,可能还是会先被劝一句“拿钱私了”。
这次是被曝出来了,哪些没有曝光的呢?是否应该对类似未成年人报案但未立案的记录进行二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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