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嘉善发布)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日常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
经济实惠、出行便捷
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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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一旦起火
从冒烟失控到火势蔓延无法扑救
往往仅需短短几分钟
嘉善县消防救援局
对近期检查发现的
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予以曝光
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6年9月18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王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凝红路某公司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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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9月20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王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嘉德花苑某幢3单元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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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9月20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焦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某号楼1单元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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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6年9月18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许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来凤花苑某幢1单元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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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6年9月18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陶汾路38号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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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
这些安全知识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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