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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维权、普惠服务都有保障青海工会新规为职工“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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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宁9月24日电 (记者杨启红)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青海省健全工会制度体系、夯实劳动法治根基的关键举措,也是在青海省高质量发展关键阶段,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凝聚职工共识、激发工人阶级活力、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推动工会工作提质增效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

《实施办法》明确,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团结带领职工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坚决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维护职工队伍和谐稳定;推动产业工人在创新驱动发展中成为骨干和中坚力量。

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实施办法》针对基层工会组织覆盖不全、建会不规范、人员保障薄弱等问题,明确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组建产业工会或行业工会,企业、社会组织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圈等可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规范设立撤销程序,建立会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和会籍随劳动关系转移机制;建立工会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稳定基层工会工作队伍。

在职工权益保障与普惠服务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等权利,健全职工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产业工人职业发展规划以及薪酬激励机制,畅通产业工人成长成才和职业发展通道;开展帮扶救助、互助保障、就业服务、宣传教育、文体疗休养等多元服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服务便捷度。

在职工维权机制方面,《实施办法》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机制;明确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特殊群体保护等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司法行政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协同联动,健全乡镇、街道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托工会法律服务机构、12351服务热线搭建全方位诉求处置渠道。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重点关注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治诉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相关产业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联合会协调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就劳动报酬、劳动强度、工作时间、职业伤害保障、订单分配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通过走访慰问、困难帮扶、健康关爱等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帮助,做到职工在哪里,组织跟进到哪里,暖心服务就送到哪里。

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梁洪军表示,下一步,工会系统将坚持深学细悟、全员覆盖,筑牢贯彻落实思想根基;坚持多维宣传、全域浸润,营造尊法守法浓厚氛围;坚持对标对表、精准落地,健全贯彻落实制度体系;坚持从严督导、闭环推进,确保落地见效惠及民生,让《实施办法》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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