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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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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26年第4期要目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1.新中国初期转向“法制时期”的构想及实践

程梦婧(3)

2.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双重辩证关系

莫纪宏(18)

【法律方法】

3.法律规范性的生成

陈金钊(32)

4.刑事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

张明楷(46)

5.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法律界定标准

高丰美(59)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适用】

6.贿赂犯罪认定的新动向

黎宏(73)

7.单位贿赂犯罪认定的规则与法理

时延安(84)

8.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规范边界——以“预期收益”入罪为中心

车浩(95)

【新科技与新法学】

9.数据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体系的建构

郭研(109)

10.论数字赋能轻微违法治理的路径与原理

邓豪(123)

11.论具身智能体产品缺陷的认定规则

闫冬(136)

12.论知识蒸馏作为反向工程的合法性

李昕梦(149)

【法律制度与部门法理】

13.《生态环境法典》与气候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

秦天宝(163)

14.行刑正向衔接顺序的反思与重构

刘洋辰(176)

15.民事执行裁决权“审判权化”的理论反思

苟应鹏(188)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1.新中国初期转向“法制时期”的构想及实践

作者:程梦婧(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中国初期的政权建设与社会发展,在经历了初创性的“准备时期”之后,需要转向“法制时期”。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新中国转向“法制时期”,意味着建立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将成为国家建设与社会治理的主导性、战略性方针,而不同于以运动方式为主的“准备时期”。在“法制时期”,人民民主法制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宪法得以制定,法律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要规范,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初步呈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得到高度重视。“法制时期”的转向,根源于新中国初期经济、政治、社会的重大变化,具有其内在逻辑,包括正规化的需要、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要求以及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带来的社会治理向制度化转型的趋势。“法制时期”在思想与实践两个方面的初步展开,是新中国法制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

关键词:建国立制;法制时期;正规化;经济建设;初步实践

2.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双重辩证关系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传统法学的两个基础性概念。学界对此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法理认知,即行为能力须以权利能力为基础,没有权利能力就没有行为能力。这种分析方法存在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科学说明作为法律中的权利能力的设计依据——人类整体行为能力的特征,也没有很好地解释行为能力依附于权利能力的制度前提。事实上,行为能力具有自身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属于自由价值的范畴;权利能力下的行为能力是一个制度概念,属于法治的范畴。在人工智能被引入现实生活之后,个体行为能力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的辅助得到提升;应改变单纯通过增加权利能力的方式来弥补行为能力不足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的缺陷,着力提升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水平。

关键词: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弱势群体;新型权利能力;人工智能

【法律方法】

3.法律规范性的生成

作者: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规范性是在思维过程中生成的。没有法律的使用就没有法律规范性。法律规范性生成不仅是对法律意义的阐发,而且有公正价值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介入。规范性思维虽然主要是对法律意义的释放,但是并非封闭的思维,需要对案件事实以及社会开放,然而开放会导致法律范围的扩张。为了使思维活动不脱离法律的指引,就需要探究开放语境中法律规范性的生成方法。据法思考可确保思维围绕法律展开,因而可作为法治思维的共相规则。据法思考是法治思维的基本框架,正确运用法律离不开其他法律思维规则的使用。完整的法治思维需要法律规范性理论引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重视对法律规范性生成方法的探究。

关键词:据法思考;法律规范性;法治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思维规则

4.刑事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刑事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形式上具备犯罪全部成立条件的行为,可能通过综合判断而不以犯罪论处,但缺少犯罪成立要件之一的行为,不得经由综合判断认定为犯罪。在对刑事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时,不能混淆判断资料与判断标准。在定罪过程中,不得将责任要素、预防刑情节当作不法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就以“情节严重”或者“多次”为要件的犯罪而言,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且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作为构成要件事实,成为综合判断的资料(行政处罚应折抵刑罚),但受过刑罚处罚的行为不能成为综合判断的资料。此外,认定犯罪时,不得违反刑法规定将侵害不同法益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不得将不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不得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构成犯罪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刑事案件事实;综合判断;不法;责任

5.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法律界定标准

作者:高丰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据严重影响婚姻当事人一方结婚意愿的主观标准界定重大疾病的内涵,意味着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婚姻,有危及家庭安定性之虞,且是否影响结婚意愿属于欺诈婚认定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与重大疾病的界定无涉。鉴于疾病无效婚和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的规范意旨存在差异,参照《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标准认定重大疾病,易导致界定范围过窄。应依据是否严重危及婚姻关系本质的客观标准界定重大疾病。婚姻关系本质宜界定为实现夫妻共同生活目的与生育繁衍后代。据此,重大疾病可以划分为严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实现和严重影响生育及子女健康出生两大类。前一类可细分为直接严重影响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三小类,后一类则可细分为直接严重影响生育和子女健康出生两小类。对重大疾病的类型化表述和涵摄的法律方法运用,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

关键词:重大疾病;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婚姻关系本质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适用】

6.贿赂犯罪认定的新动向

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不仅填补了我国单位贿赂犯罪认定标准上的空白、细化了新型贿赂犯罪的认定规则、完善了贿赂所得的追赃追缴制度,而且为学说当中存在巨大争议的相关问题,如受贿犯罪保护法益上采取“职权的不可交易性说”、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认定上采取“职权上的限制、约束”关系判断规则、对“截贿”行为依据实际情况分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处理、以公职人员贿赂犯罪规定同等处罚民企人员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贿赂犯罪;职权的不可交易性;制约关系;截贿;平等保护

7.单位贿赂犯罪认定的规则与法理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贪贿解释(二)》对单位贿赂犯罪的适用提出了多条认定规则,有必要结合单位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进一步分析并阐释其所依循的法理。对单位贿赂犯罪一般成立条件的界定,应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和贿赂犯罪的基本特征予以论述,进而为该解释所提出的认定规则的运用确立基本前提。对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并占为己有行为的定性,应以收受财物时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作为主要认定根据,进而根据受贿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判断;在单位已经实际取得案涉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占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对于财产混同情形下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应在合理区分两罪成立范围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判断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及归属。

关键词:《贪贿解释(二)》;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财产混同

8.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规范边界——以“预期收益”入罪为中心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贿赂犯罪中“财物”概念的扩张,遵循着经济还原论的思维范式。这一范式将一切可以量化为货币的利益纳入“财物”范畴,推动司法解释完成了两次扩张。2016年《解释》将财物从有体物拓展至财产性利益,2026年《解释(二)》进一步将财物拓展至预期收益。两次扩张在提升腐败治理效能的同时,暴露了经济还原论的内在困境:将“具有市场价格”等同于“属于财物”,却未对市场价格所依附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性筛选,且漠视在法秩序中作为约束机制的法律和法理。针对第一次扩张引发的创造性行为商品化、违禁品认定黑市化、人身关系价格化三重困境,应以“可交换性”标准作为限缩方案。针对第二次扩张暴露的事后评价模式逻辑混乱、有悖责任主义、“案发时”标准的寻租风险等问题,应当将预期收益严格限缩于即将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案发时”标准的结构性缺陷有待学界进一步回应和矫正。

关键词:经济还原论;可交换性;预期收益

【新科技与新法学】

9.数据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体系的建构

作者:郭研(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内容提要:现行刑法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中心的立法框架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过度侧重,难以有效回应数据独立化、要素化时代的数据安全保护需求。应当通过厘清数据与信息的载体关系,证成刑法语境下“数据信息”的规范概念,区分功能性数据与承载法益内容的数据信息,确立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秩序为新型集体法益,以合法性、可控性、可问责性界定其核心内涵。在此基础上构建类型化刑法规制体系,侵害功能性数据的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罪名;侵害可识别性个人数据信息优先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害承载传统法益的数据信息依照现有罪名认定;对于不承载传统法益的非个人数据信息的不当滥用行为,现行刑法存在规制空白,应增设滥用数据信息罪予以规制。

关键词:数据犯罪;秩序法益;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秩序

10.论数字赋能轻微违法治理的路径与原理

作者:邓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轻微违法量大而面广,深度嵌入民众日常生产生活,其治理长期面临信息收集不畅、组织协作不足、考核监督失灵等困境。数字技术为破解困境提供了可能,其赋能轻微违法治理的路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违法信息收集的远程化,二是执法组织协作的平台化,三是执法考核监督的自动化。数字赋能通过强化信息获取与处理能力、重构执法流程、限缩裁量空间并引入持续性监控机制,从整体上提高了基层执法能力。数字赋能的过程也伴随着偏差的生成:信息采集的机械化可能导致过度执法,基础设施的非均衡配置可能引发形式化运作,考核压力的刚性传导可能催生策略性应对。基于此,应从提升信息甄别能力、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动态调整考核机制三个层面优化数字技术的运用,在发挥技术优势的同时抑制其负面影响,推动轻微违法治理的精细化与法治化。

关键词:轻微违法;信息能力;数字赋能;执法能力

11.论具身智能体产品缺陷的认定规则

作者:闫冬(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具身智能体将算法决策嵌入物理载体并直接作用于现实环境,使传统以静态产品为前提构建的产品缺陷认定规则在适用中同时面临“易被认定为缺陷”与“易触发免责”的二元悖论。具身智能体的具身性与智能性技术特征要求缺陷的认定标准与抗辩逻辑应通过区分硬件与智能模块的风险生成机制分别构建。就硬件模块而言,既有的以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与警示缺陷为核心的判断框架仍具适用基础,但测试标准须有所侧重,并强化安全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协同推进。就智能模块而言,有必要以安全约束知识库作为抓手,以公众安全期待测试为指导,将合理期待转化为可审查的安全约束参数,从而增强智能缺陷判断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对软硬件缺陷进行分类界定,可为责任归属与因果分析明确前置条件,并为相关保险机制奠定模型与精算基础。

关键词:具身智能体;智能缺陷;硬件缺陷;不合理危险;安全约束知识库;产品责任

12.论知识蒸馏作为反向工程的合法性

作者:李昕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识蒸馏通过将教师模型所蕴含的知识迁移至学生模型,能够降低计算资源需求并提升学生模型的性能,但因知识蒸馏涉及对模型内部技术信息的获取,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争议。模型内部技术信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知识蒸馏符合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构成要件。在不违背公平性与合理性原则时,用户服务协议中的“禁止蒸馏”等限制性条款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但违反此类条款不应引发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知识蒸馏作为反向工程具有经济正当性,但应以目的正当、行为合理、不造成市场损害为限。明确知识蒸馏的反向工程属性及其正当性边界,有助于实现人工智能产业商业秘密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知识蒸馏;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禁反条款;正当性

【法律制度与部门法理】

13.《生态环境法典》与气候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202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并设置“应对气候变化”专章,为气候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规范基础。气候法学作为新兴法学、领域法学与内生型法学的统一体,其理论建构应以法典为逻辑起点。法典可为气候法学理论的体系建构提供规范基石、方法论资源与制度支撑,推动气候法学从分散阐释到体系建构、从域外移植到本土创新、从政策依附到规范自主的三重范式转型;法典内含的体系化、融贯性、协同性立法思维,可转化为气候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核心方法论工具;法典总则编的价值原则、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专门制度与各分编的协同规范,共同构成气候法学理论体系展开的完整规范依据。应以法典规范为依据重构气候法学的价值体系、本体范畴与研究进路,形成逻辑统一、内容融贯的理论框架,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气候法学;理论体系;范式转型;方法论

14.行刑正向衔接顺序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刘洋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理顺行刑正向衔接顺序是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关键。我国现有以刑事优先原则构建的行刑正向衔接顺序正陷入“实效性危机”,相关完善举措收效甚微。基于法律实用主义,行刑正向衔接顺序应在制度目的、适用手段、实施效果相统一的视角下,进行重构和优化。具体而言,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刑正向衔接,应优先追究行政责任,以行政执法程序为主,辅以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机关自身的行刑正向衔接,应优先追究与行政责任处罚种类相同的刑事责任,并同步追究与刑事责任处罚种类不同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法律实用主义;行刑正向衔接顺序;刑事优先;主体分类化

15.民事执行裁决权“审判权化”的理论反思

作者:苟应鹏(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执行裁决权是我国司法实践在解决“执行难”、治理“执行乱”、探索审执分离改革、研究民事执行立法过程中提出的“中国概念”。作为本土执行实践经验结晶,我国执行理论对执行裁决权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科学认识,而是将其等同于审判权。执行裁决权“审判权化”存在背离执行裁决权的原初意蕴、模糊执行裁决权的权力位阶、违反执行形式化原则等多重弊病。其原因在于我国执行理论和实务误以为实体问题只能通过审判权处理、偏重追求实质公正的制度目标以及欠缺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正当程序。在法理层面,执行裁决权与审判权在行使方式、行使对象、行使效力等方面迥然不同。执行裁决权应回归执行程序中不包含实质审理属性的裁判权本质,对执行争议进行形式审查,对执行过程实现程序控制,参照略式程序原理妥当运行。

关键词:执行裁决权;审判权;执行形式化;形式审查;实体问题

《法律科学》是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法律科学》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部门法理、法律制度探微、科技新时代法学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责任编辑 | 白雪

审核人员 | 孙妹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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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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