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李政)快递员驾驶三轮车肇事致人十级伤残,事发后竟驾车逃逸。伤者索赔33万余元,车辆登记公司却以“车已借给加盟商”为由推卸责任。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此案,一纸判决揭开了快递行业“人车分离”的乱象: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放任无指标车辆上路运营,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3月9日上午,在北京某路口,张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快递员范某驾驶一辆快递三轮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两车发生接触,致张女士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范某驾车逃逸,后于2025年3月19日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经交管部门认定,范某驾驶机动车穿越道路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范某承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案涉事故造成张女士L4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范某系戴某雇用的人员,事发时正在执行戴某指派的快递取件任务;某货运公司与戴某签订承揽合同,将特定区域内的订单揽收业务发包给戴某;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某速递公司,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某速递公司与某货运公司均是同一快递品牌在北京的加盟商,两公司负责不同运营区域,某速递公司将名下快递三轮车交由某货运公司投入经营,而该货运公司并无快递三轮车指标配额。
张女士将范某、戴某、某货运公司、某速递公司、某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速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事故经认定范某负全部责任,范某系戴某雇用的人员,事发时正在执行快递工作任务,故应由雇主戴某承担赔偿责任。某货运公司将快递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戴某,且在车辆管理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与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否担责的问题。事故车辆系快递营运专用三轮车,登记所有人为某速递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亦由其作为投保人购买。结合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登记、管理、使用的特殊性,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对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其将名下快递营运专用三轮车交由没有指标配额的某货运公司投入经营,放任车辆脱离管控上路运营,扩大了管理风险,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某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范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故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戴某赔偿,某货运公司及某速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9万元;戴某赔偿剩余损失12万余元及鉴定费3150元;某货运公司、某速递公司就上述戴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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