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维 通讯员 张婷 石丽娟)超市、地下通道、商场的扶梯随处可见,不少人认为:在公共扶梯摔倒,场地管理者就必须赔钱。实际上果真如此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5年某日的早高峰时段,张某在某地下通道上行自动扶梯上摔倒,造成左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在扶梯上受伤,负责管理扶梯的物业公司负有全部责任。张某认为早高峰人流密集,物业没有安排人员疏导、未做好防滑措施,且扶梯运行存在卡顿,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故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前后扶梯运行正常,无故障、无卡顿报警;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所有安全装置均符合国家规范;扶梯出入口、立柱醒目位置均张贴“紧握扶手”“小心台阶”等安全提示。调取监控可以清晰看到:张某搭乘扶梯时双手均未扶扶手,手里提着重物,自身疏忽大意是摔倒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物业工作人员2分钟内迅速到场、紧急停梯、拨打急救电话,已经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系管理者对潜在风险所负有的合理防范与控制义务,该义务并非无限,而应限于合理预见范围及合理控制能力之内,要求管理者对个人疏忽承担绝对保障责任,既不符合法理,亦不切合实际。该案中,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损害系其自身过失所致,其未能举证证明所受损害系扶梯故障所致,理应由其自身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存在“摔倒即有理、受伤就该赔”的认知误区。法律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并非无限兜底。只要设施检验合格、日常维保到位、安全警示齐全、事故后及时救助,就已尽到管理职责。搭乘扶梯属于日常公共出行行为,成年人应当自觉遵守乘用规范、握好扶手、注意自身安全。个人疏忽导致的意外,不能转嫁给管理者承担。同时,民事维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认为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受伤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则需自行承担败诉风险。(王维,张婷,石丽娟)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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