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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睢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明知是毒品仍然为犯罪分子窝藏。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睢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吗?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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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睢县看守所地址:睢县睢州大道与省道S211交叉口向南2公里路东。
导航:睢县富国家庭农场
睢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睢县汽车站步行至长途汽车站乘坐睢县8路公交车到南关大众站转乘睢县5路公交车到康河站下车,向西2公里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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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睢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窝藏毒品、毒赃行为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但是,该罪不能由单位和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特定人员犯本罪的,在处罚上要特别考虑,在定罪上应没有区分。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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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呢?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包括过失的情况。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赃而故意加以窝藏、转移、隐瞒,且并未与毒品犯罪分子共谋,反之则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意识要素是明知,意志要素是希望或放任。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明知”,表现为必须明知包庇对象是毒品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所得。如果不知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即使客观上确实起到了窝藏、转移、隐瞒的作用,也不能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明知”的转化。在惩治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有的行为人在帮助犯罪分子时并不知道物品、资金是毒品、毒赃,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了解到真相,却继续为犯罪分子提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帮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已经从“不知”转化成为“明知”。可以说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典型的持续犯,行为人的“明知”只要出现在窝藏、转移、隐瞒行为的持续期间内,就达到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要求。相反,如果行为人在窝藏、转移、隐瞒的期间内自始至终都对自己窝藏、转移、隐瞒的对象不知是毒品、毒赃,那么就不能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2)“明知”的程度。行为人在实施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时,有可能对窝藏、转移、隐瞒的对象只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只知道是毒品犯罪所得而不知道是何种毒品犯罪所得。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上游犯罪,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根据被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的犯罪分子的犯罪种类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行。如果被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的犯罪分子所犯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那么行为人应当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反之,如果是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则应以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明知”的误差。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发生行为人假想自己实施的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但事实上被窝藏、转移、隐瞒的犯罪所得是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况;或者行为人认为自己窝藏、转移、隐瞒的犯罪所得的所有人构成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是由于被窝藏、转移、隐瞒的犯罪所得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无法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无法构成上游犯罪。此时行为人的认识就与事实之间存在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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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种行为人假想的情况,仍可以认为行为人的认识可以被包含在概括的故意之中,不影响对犯罪的完成形态的认定,但是要根据被窝藏人具体实施的犯罪类型确定窝藏行为人究竟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还是一般的窝藏罪。对于第二种将无罪人认定为有罪人的情况,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行为人对窝藏的对象的真实状态缺乏足够的认识,无法达到“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毒赃的条件,故不能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只能按照普通的窝藏罪定罪。如毒品犯罪分子的毒赃明明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所得,但是在其交给行为人窝藏、转移、隐瞒时却故意隐瞒真相,谎称为盗窃或抢劫所得,行为人信以为真,将其作为一般赃物进行窝藏、转移和隐瞒。行为人误把赃物当成毒赃,不影响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成立,在理论上可以认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对象不能犯未遂。如本是盗窃、抢劫所得,却谎称是毒品上游犯罪所得,而行为人信以为真,将其当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毒赃进行窝藏、转移和隐瞒。【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睢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睢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睢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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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睢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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