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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四平市纪委正科级巡察员邹清海,因一笔9.8万元民间借贷,先后卷入妨害作证、故意伤害两起刑事案件,获刑四年;刑满后赴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申诉,2026年6月又因寻衅滋事被四平铁西公安刑拘并批捕。本文不预断对错,只梳理事实争议,为民刑交叉、纪检干部申诉和申诉边界提供一个冷静的观察样本。
他曾经坐在谈话室里,让别人讲清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如今,他自己的钱、自己的签名、自己的申诉,成了别人卷宗里的待查事项。
2016年,他借给熟人9.8万元,有合同、有收条、有证明人。
2019年,他因这笔借款衍生出的刑案被判四年。
2026年,他因到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周边递交材料,被四平铁西公安以寻衅滋事刑事拘留、批准逮捕。
邹清海,1966年生,曾在四平市纪委系统工作近三十年,官至市委巡察办正科长级巡察员。这个身份标签让他的案子天然带有反差感——但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纪委干部也犯罪”的猎奇,而是一笔民事借款如何在证据迷雾中演变成多起刑事案件,以及一个公民在申诉路上的权利边界。
一、人物:白衬衫的另一面
据四平市监委《四监审〔2019〕33号》摘要及公开材料,邹清海的履历并不复杂:
1988年参加工作,1991年入党;
2011年任四平市软环境办综合宣教科长;
2012年纪委廉政室副主任;
2013年信访室副主任;
2014年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2016年任市委巡察办正科长级巡察员。
他长期负责文字综合,在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吉林日报》等平台发表过文章,获过省市廉政宣传类表彰。在纪检系统内部,他是那种“靠笔杆子吃饭”的干部,熟悉信访流程,懂得线索处置,甚至可能亲手办过别人。
2019年,监委以“严重违纪违法”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结合后续判决,其本人及家属称被“双开”。按他自己的叙述,这一切的起点,是2016年借给一位女性熟人的9.8万元。
二、原案:一张借条,两套真相
2016年10月,邹清海与艾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金额9.8万元,现金交付,期限两个多月,月违约利息3%,违约金12%,艾某某以一处28.5平方米房产作抵押,常晓平作为证明人。2017年,因艾某某到期未还,邹向四平铁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但执行无果。
纠纷本应止于民事执行。但艾某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这9.8万元并不是新借出的现金,而是此前4万元和2.2万元两笔借款的高息滚存——通俗讲,就是“利滚利”之后重新签的欠条。她声称邹清海逼迫她撕毁原合同,并指使证明人常晓平在法庭上作“现金9.8万”的伪证。
于是,同一个事实出现两套叙事:
原审/控方版:2016年4月、5月,邹分两次借出6.2万元,口头约定高息,数月后因利息累计达9.8万元,逼艾某重签合同、重打欠条,并在民事起诉中隐瞒“息转本”真相。铁西法院(2019)吉0302刑初6号判决认定邹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常晓平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二年。四平中院(2019)吉03刑终124号维持。
邹方申诉版:9.8万元是真实现金交付,并无旧债折算,4万、2.2万旧条上的“邹清海”签名并非本人所书,是艾某某事后伪造;2017年民事判决已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刑事阶段缺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定罪主要依赖艾某某的控告和常晓平的证言。常晓平本人先作现金证言,后改口为“息转本”,庭审中又翻回现金,证言反复。邹申请笔迹鉴定、证人出庭对质、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均被法庭驳回。
监委《四监审〔2019〕33号》摘要的表述与控方一致:两次高息借款合计6.2万元,10月因无力还本付息合为9.8万元,逼迫撕毁原合同并重签。邹方则认为,这份摘要并未回应其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自行委托的笔迹鉴定意见,以及银行提现记录等。
两套版本针锋相对,谁真谁假?
能确定的是:刑事定罪在“是否真实借款”这个核心事实上,与之前的民事生效判决存在明显张力。如果民事已确认借贷关系,刑事又认定“息转本+伪证”,那么对同一笔钱的法律评价必须统一——要么民事错了,要么刑事急了。这正是本案最值得复查的地方。
三、监室:泡沫垫与一场说不清的架
邹清海案的第二截,发生在四平市看守所。
据申诉书和律师会见材料,邹在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孟某某与他人发生口角,邹手持小泡沫垫扇风,未直接殴打。桑某、刘某、马某、张某等人对孟某某实施了殴打,造成伤情。一审曾认定邹参与并指使,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与妨害作证并罚五年六个月;四平中院二审改判为故意伤害罪一年六个月,最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
邹方反复强调三点:一,监控录像清晰记录其无殴打行为;二,在押人员最早的8人20余次笔录均表明其未挑唆、未指使;三,定案主要采用半年后两名打人者“受指使”的翻供笔录,内容高度雷同,且拒绝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拒绝重新鉴定、拒绝证人出庭对质。
原审逻辑则认为:现场有伤情后果,冲突存在升级,邹与事态发展及损害结果存在关联,不以寻衅滋事定性,而以故意伤害罪追责更为准确。
这里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复核一起监室打架,是看事发时的监控和原始笔录,还是看半年后高度一致的翻供?如果原始监控存在且未损坏,如果原始笔录有二十余次,为什么不以这些客观材料为基础?这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只需要基本的证据常识。
四、刑满后:二巡、笔迹鉴定、三级信访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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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前后,邹清海刑满释放,开始持续申诉。他的申诉材料主要递往吉林高院、吉林省检察院、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和最高检。据其自述,信访申诉达数百次,但该数字属单方陈述,不作独立事实采用。
2024年,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款合同及旧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指向艾某某书写。同时,他声称取得了民事再审过程中艾某某承认旧款已还的笔录,并以此作为“原始借贷真实”的新证据。另外,据邹方及多篇自媒体信息,艾某某后来因另案诈骗被判处四年六个月,但该案号未获独立核实,只能作为申诉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在申诉渠道上,邹把重点放在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据家属及律师披露的时间线:
2024年7月起,邹按“每三个月接谈一次”的安排,从四平赴沈阳二巡递交材料;
2025年2月,他再次前往,被告知吉林高院已对其申诉作“三级信访终结”,二巡不再接待。邹称从未收到终结文书,也未经过听证,工作人员口头答应恢复接谈,但三个月后无下文;
此后,邹在二巡南门小广场持续递状、陈情,据律师称有搭帐篷、个人喊冤,但无围堵大门、无拉横幅、无聚众辱骂。
这个时间线最值得琢磨的是“三级信访终结”一词。信访终结是信访程序内部的办理出口,但它能否直接取消刑事诉讼上的申诉权?严格说,不能。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不受信访终结决定的当然排除。如果申诉人手里出现了新笔迹鉴定、新的证人证言、新的同步录像,原办案机关应当重新审查,而不是拿“已终结”一个字关门。
但反过来也要看到,巡回法庭依据本级接访规则,对确已依法终结的申诉不再重复接谈,本身有制度依据。关键在于“依法终结”四个字是否被依法执行:有无听证、有无送达终结文书、有无告知后续救济途径?邹方称所有程序均未经历,这一点需要办案机关正面回应,而不是用一个结论性的“终结”去压另一个尚未启动的复查。
五、再被刑拘:寻衅滋事与申诉的边界
2026年6月23日12时,四平铁西公安以寻衅滋事罪对邹清海刑事拘留,依据是《四西公(英雄)拘通字〔2026〕10032号》。7月7日18时,经铁西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邹被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律师会见后披露了几个关键辩护点:
邹清海对管辖提出异议:行为发生在沈阳二巡周边,其居住地在四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犯罪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沈阳公安管辖,四平铁西公安缺乏连接点;
邹自称零口供,不签署讯问笔录,对指控事实全部否认;
辩护律师援引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辱骂、殴打、毁损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
邹的行为源于9.8万元借贷纠纷及后续刑事申诉,属于“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
批捕不等于有罪。这个案子最终的罪与非罪,要看起诉阶段如何认定事实,庭审中如何质证证据。媒体和公众不应轻易使用“报复性抓人”这样的标签,但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为什么行为地在沈阳、居住地在四平,却由铁西公安立案?零口供情况下,支撑寻衅滋事的客观秩序证据有哪些?三级信访终结的决定书是否送达、是否听证?
六、三个样本
民刑交叉的样本。这笔9.8万借款,本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现金是否交付、利息是否过高、旧债如何滚动成新条,这些都属于民事审判的审查范围。刑事立案的出现,将“基础借贷是否真实”重新拉回事实审查。如果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借贷真实性,刑事判决又认定“息转本+伪证”,那同一笔钱在民事和刑事上背负了截然相反的评价。这种民法与刑法之间的评价冲突,是本案最大的程序性问题。正确的做法不是“民赢刑输”各说各话,而是把新笔迹鉴定、旧条原件、银行提现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合并审查,给一个统一的答案。
纪检干部申诉的样本。邹清海熟悉纪检和信访业务,但当自己变成当事人后,他同样面临三轨程序的分化:对政务开除处分,应走监察法上的复审复核;对生效刑事判决,应走刑事申诉和检察监督;对信访三级终结,应走涉法涉诉终结的复查。他把三件事都放在二巡门口喊,未必是最有效的路径;反过来,办案机关若以“已终结”为由拒绝重新审查新证据,同样是在程序上自设路障。纪检干部的身份不赋予他特权,但也不应当让他在程序迷宫中消耗掉最后一点耐心。
申诉与寻衅滋事的样本。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坐镇东北,是公民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法定入口。去那里递材料,是权利;在接待场所保持理性和秩序,是义务。两者之间的边界,应当清晰明示:指定接待场所、个人陈述、不围堵、不辱骂、不聚众、不长期占场。越界才构成滋事,不越界则应当被耐心接待。邹案的价值在于,它要求所有执法者用证据界定“申诉”与“闹访”,而非用身份标签或“终结”二字直接划线。
七、结语:白衬衫的疑问,应由卷宗回答
律师会见记录里有个细节:邹清海号服里面,穿了一件干净白衬衫。这个画面有冲击力,但不应被简写成“悲情英雄”。制度给每个人体面,也要求每个人把争议交回卷宗。
邹清海案最刺眼的反差,不是“纪委干部也会坐牢”,而是两句话可能同时成立:
按现有监委摘要和原审文书,他因高息重签、指使伪证、监室伤害被定罪,并非无据;
按邹方新鉴定、常某翻供、同录申请被驳、民事胜诉被刑事否定,原案确有可复查空间。
新寻衅滋事案同样如此:去二巡申诉不当然犯罪,但在二巡行为到何种程度、由谁管辖、三级信访终结是否合法,不能靠自媒体互骂,得看卷内监控、送达回证、接访记录和批捕审查笔录。
有错必纠的前提,是把错处摆到桌面。旧案重鉴笔迹、调同步录像、开听证会;新案核行为地、核秩序后果、核管辖依据。把“白衬衫喊冤”重新变回“书面申诉、公开复查、法庭质证”,这个案子才不像情绪帖,而像司法样本。
一件衣服的白,最后要靠程序的透明来证明。
说明:本文据四平市监委《四监审〔2019〕33号》摘要、铁西公安拘留通知、律师会见记录、家属申诉书及多篇公开自媒体案情整理(截至2026年9月)。原审案号(2019)吉0302刑初6号、(2019)吉03刑终124号以公开披露为准;新案尚在批捕后侦查阶段,旧案申诉未终结。文中“错案、构陷、报复”等表述均属争议方主张,不代表司法终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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