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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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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9月30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向某科技公司销售了772.8升的液氦,销售金额为79598.4元,但该电气技术公司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电气技术公司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立案后,行政执法部门调取了该笔交易相关的液氦产品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销售合同及发票等材料,并对公司负责人张某进行了询问,查实该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液氦经营。
二
处理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该电气技术公司违法所得79598.4元,并罚款10万元。涉案危险化学品已经销售,客观上无法没收,不存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三
专家评析
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氦(压缩的或液化的)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擅自经营液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该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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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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