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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
婚后因不孕及自然流产史
到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形成了3枚胚胎并冷冻保存
半年后,李先生因病死亡
不久后
张女士成功移植一枚胚胎
并产下一女
当张女士再次要求使用剩余两枚冷冻胚胎时,医院以“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涉及遗产继承利益、合同约定可销毁胚胎”为由拒绝。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张女士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已落判,法院判决某医院继续为张女士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相关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张女士承担。该案判决已生效。
产女后想再使用剩余冷冻
胚胎被医院拒绝
2016年,原告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结婚。此后,张女士多次自然流产,李先生则被诊断为“继发不育”。
2019年,两人前往北京某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并在当年3月、5月于该医院生殖中心促排卵,共获卵5枚,受精3枚,成功冷冻3个胚胎。随后,两人与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知情同意书》。
2019年7月,李先生因脑干出血去世。不久后,张女士使用一枚冷冻胚胎并成功生下一个女孩。
数年后,张女士又向医院提出,想继续使用剩余的两枚冷冻胚胎完成生育,并表示自愿承担在移植胚胎、生育子女后承担伦理、道德以及法律权利和义务。张女士的婆婆也明确支持其继续移植。
涉事的北京某医院则称,张女士具备移植能力。但因“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张女士陷入遗产继承纠纷”“合同约定夫妻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医院伦理审查未通过”等原因,不能为张女士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随后,张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提供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法院庭审厘清双方争议
本案争议:李先生去世后,张女士已经通过涉事的北京某医院人类辅助生殖助孕并生育一女的情形下,再次要求该院就剩余胚胎实施移植,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医院应否为其提供冷冻胚胎移植服务。
争议焦点:张女士再次向医疗机构申请移植剩余胚胎,这一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法律规范以及社会伦理?
本案中,北京某医疗机构参照原卫生部颁布的管理文件与伦理准则,预判辅助生殖后续可能滋生家庭纷争等问题,驳回张女士的胚胎移植申请,体现出医疗机构在执业时保持审慎的专业立场。但张女士一方认为,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不存在法律、合同及伦理层面的问题,亦没有客观实施障碍,其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依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鼓励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张女士提出的冷冻胚胎移植申请,并未触犯国家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张女士为丧偶女性,她希望使用本人和已故配偶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取得的胚胎生育后代,这一情形,不同于原卫生部管理规定里禁止实施辅助生殖手术的单身女性范畴。
除此之外,涉事的北京某医院此前已经为张女士完成一次冷冻胚胎移植手术,并且该次移植顺利产下子女。如今医院又以张女士属于单身女性、落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所列禁止服务范围为由拒绝手术,该认定与其先前开展移植服务的行为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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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涉事的北京某医院是否负有向张女士提供冷冻胚胎移植诊疗服务的义务?
张女士提出,继续进行冷冻胚胎移植,并未违背其已故丈夫李先生在世时的意愿。经核查,医院所担忧的张女士借此多争夺遗产的情形并不成立。
张女士诉请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该诉求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合同义务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医院方面不存在无法开展胚胎移植手术的客观阻碍。
对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庭后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宋晓佩表示,本案为涉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典型案例。
本案明确肯定丧偶女性作为冷冻胚胎移植服务合同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突破传统“夫妻共有人”的身份限制。法院基于民法典对人格权延伸保护的立法精神,认定丧偶女性继续完成辅助生殖不违反公序良俗,且生前夫妻双方已形成明确的生育合意,不因一方死亡而消灭。
来源:综合法治日报
原标题:《丈夫去世后,女子要继续使用冷冻胚胎生子! 婆婆支持,医院拒绝;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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