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刘某经包工头王某介绍,进入十堰市某建筑工地的施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某建筑公司,但实际施工由包工头王某组织,刘某的工资由王某以现金方式发放,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X月,刘某在工地作业时被坠落的模板砸伤,造成左臂骨折。刘某向某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却以「刘某系包工头王某雇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刘某无奈,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请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建筑领域用工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虽然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不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计律师意识到,本案的突破口在于「用工主体责任」而非单纯的「劳动关系确认」。她指导刘某收集了工地出入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友证言、施工现场照片、包工头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刘某确实在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并因工受伤。在仲裁和诉讼阶段,计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主张某建筑公司作为违法转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刘某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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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经计律师代理,刘某的工伤认定得以顺利完成,某建筑公司被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刘某的工伤赔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在建筑领域劳动争议中的专业洞察力。她没有被「劳动关系确认」这一表面问题所局限,而是精准把握了「违法转包情形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特殊规则,为劳动者找到了正确的维权路径。计律师对建筑领域用工主体责任制度的深刻理解,使处于最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刘某在因工受伤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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