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国企要带头支付欠款,然而,作为齐河县财政局100%控股的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却以“打官司”为挡箭牌,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近日,临沂光大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吴某向媒体反映,齐河县财政局100%控股的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2024年齐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过程中,涉嫌挪用项目专项资金,长期拖欠其公司货款230余万元拒不支付。吴某称,对方不仅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带头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反而以“走法律程序”为由拖延推诿,恶意增加小微企业诉累,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吴某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德州市纪委监察委、齐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督促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尽快支付货款。
合同清晰、供货完毕,货款却迟迟不付
据吴某介绍,2024年9月27日,临沂光大肥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由光大肥业向弘业公司供应生物有机肥5000吨,单价675元/吨,合同总金额337.5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总货款的30%,货到验收合格后,剩余货款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40%,2026年10月30日前支付30%。
合同签订后,光大肥业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截至2024年10月15日,实际发货5145.02吨,总货值343.2765万元。吴某提供的催款说明显示,该批肥料全部用于2024年齐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往齐河县各乡镇村庄,目的为提升地力。
然而,截至发稿前,光大肥业仅收到货款113.0437万元,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230.2328万元未支付。其中,本应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的第二期款项127.3106万元,至今已逾期近一年,虽然临沂光大肥业有限公司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2026年5月25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鲁1425民初1137号判决书也要求被告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后七日内付给原告临沂光大肥业有限公司货款1273106.2元。但是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面对齐河县财政局100%控股的企业,执行起来也是雷声大雨点小,至今没有将被告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剩余的102.9222万元也将于2026年10月30日到期。“我们多次催讨,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吴某表示,作为一家小微企业,这笔欠款已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金周转。
财政局100%控股,专项资金疑被挪用
吴某向媒体透露,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齐河县财政局100%控股的国有企业。而涉案项目为2024年齐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是专项资金,购买肥料是为了提升地力,钱款应该专款专用。但我们了解到,这笔钱并没有及时支付给我们,而是被挪作他用。”吴某认为,齐河县财政局作为控股股东和资金监管方,对下属企业的欠款行为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国务院三令五申:国企要带头支付,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齐河县财政局100%控股的国有企业,其行为已涉嫌严重违反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带头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一系列明确规定。
一、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专门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齐河县财政局100%控股的国有企业,应该带头执行上述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本案合同约定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40%货款,但至今已逾期近一年,严重违反条例规定。
条例还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山东弘业公司以“资金紧张”、“走法律程序”等理由推脱,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此外,条例禁止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违反条例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系列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专题部署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明确要求:
—“国有企业要带头支付”。202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带头清偿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的账款。
—“限时清零”。要求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建立台账,限期清零。
——“不得以换届、政策调整等为由拖欠”。国务院多次强调,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支付。
——“对拖欠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问责”。将清欠工作纳入督查和审计范围,对拖欠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财政局100%控股的国有企业,不仅未带头支付,反而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直接违背了国务院的明确要求。
三、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弘业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行为破坏了营商环境,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四、违反财政部及国资委相关规定
财政部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管理,不得无故拖延支付。齐河县财政局作为控股股东和资金监管方,对下属企业拖欠货款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更应该坚定不移的执行其上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而事实恰巧相反,齐河县财政局无视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且带头违反上述规定,纪委应该立即对其进行追责问责。
国务院国资委多次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并将其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如果弘业公司属于地方国资监管企业,其拖欠行为可能影响考核评价。
以“打官司”为挡箭牌,恶意增加小微企业诉累
吴某表示,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方面曾明确表示“你们可以去起诉”。吴某认为,这是对方利用国企优势地位,以“打官司”为挡箭牌,恶意增加小微企业诉累。
“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打官司耗时耗力,虽然已经胜诉,但是执行也是难题。对方是财政局100%控股的国企,执行法官也是畏手畏脚,雷声大雨点小,我们耗不起。”吴某说,国务院反复要求国企带头支付,就是为了避免小微企业陷入“赢了官司、输了时间”的困境。弘业公司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国务院的政策精神。
请求纪委介入,督促付款、优化营商环境
目前,吴某希望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德州市纪委监察委、齐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成立专案组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彻查:
一是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齐河县财政局100%控股国企,恶意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行为;
二是涉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否被挪用及具体流向;
三是齐河县财政局作为控股股东和资金监管方,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问题;
四是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吴某表示,希望通过德州市纪委监察委的调查,督促山东弘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尽快支付货款,而不是以“打官司”为挡箭牌,恶意增加当事人诉累,破坏齐河县乃至德州市的营商环境。他愿意对上述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并希望媒体持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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