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股东分别为A、B、C、D、E,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为55%、26%、11%、5%、3%,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A。甲公司运行状况良好,产品开发也很成功。甲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对股东分红,对此,E很有意见,遂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为便于其股权估价,2019年5月,E提出查账要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A得知E转让股权的意图后,以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相同业务,E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查阅。
2019年12月,A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的2年期借款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约定在其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时,丙公司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偿。但在双方达成约定后,A并未为丙公司在甲公司的登记中办理相应的股东登记。
2020年3月,A召集股东会,提议:①A、B、C、D、E五人在甲公司之外,再行设立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四人均为有限合伙人(决议一);②A对丁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其所持甲公司54%的股权,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各自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决议二)。就上述提议,除E表示强烈反对外,其余股东均表示赞同,遂形成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2020年5月,丁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人分别为A、B、C、D。甲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应变更为:A持股1%,丁合伙企业持股96%,E持股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A。
2022年年初,因A无法清偿其对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遂就丁合伙企业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主张优先受偿。
问 题
1 甲公司拒绝E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
2 如何评价A和丙公司之间的约定?请说明理由。(4分)
3 甲公司形成的设立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一)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
4 甲公司形成的将其股东的股权转入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二)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
5 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为什么?(5分)
6 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分)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甲公司拒绝E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
不合法。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只有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如,股东自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股东查阅是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方可拒绝。
本案中,股东E查账是为合理评估股权转让价值,这是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必要前提,并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具有竞争关系方成为股权受让人,现有案情也不能证明E的查账目的是“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因此,甲公司的拒绝理由不正当。
2.如何评价A和丙公司之间的约定?请说明理由。(4分)
该约定的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协议,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债务人将财产(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目的是为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的,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即使没有办理财产(股权)变更手续,该约定也仍然有效,只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无权就该财产(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公司形成的设立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一)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
决议有效,但对股东E不产生效力。
(1)本案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无明显瑕疵,股东会决议内容为现有股东以其股权出资设立丁合伙企业,目的是搭建一个持股平台,成为甲公司的股东,所以股东会讨论此事并无不妥。并且,股权作为设立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为《合伙企业法》所允许。因此,该决议有效。
(2)根据参与或加入企业组织之自由原则,当E反对上述设立丁合伙企业的决议时,不得强迫E成为合伙人,也不得强迫E转让其股权。因此,该决议对E不产生效力,E仍然保留甲公司股东的身份。
4.甲公司形成的将其股东的股权转入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二)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
决议有效,但对股东E不产生效力。
(1)决议二的内容为确定设立丁合伙企业时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合伙人的身份,实质上是对决议一的细化。根据上一问的分析,甲公司股东会讨论此事并无不妥,且符合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并且,丁合伙企业的设立未改变E因出资比例所形成的在甲公司的股权架构,也未侵害E的现有权利。因此,该决议有效。
(2)由于E明确反对成为合伙人,因此不可强迫其参与或加入企业组织,该决议对E不产生效力。
5.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为什么?(5分)
不能。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股东的出资款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仅限于在《公司法》第89条第1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即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而该5年连续盈利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下,对股东会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行使该权利。本案中,E仅反对设立丁合伙企业作为股权受让平台,不符合上述可回购情形。
6.丙公司的优先受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分)
不合理。
本案中,债务人A和债权人丙公司达成有效的股权让与担保协议是以股权转让形式达到担保目的,不产生股权实质变更的效力,债务人A将该股权转让给丁合伙企业不构成无权处分。另外,由于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债权人丙公司不享有向债务人A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更无权向丁合伙企业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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