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追缴回来的部分,民事里要扣减
二、法院查封的财产,走别的通道
三、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撞上时,两条线并行追的时候,账要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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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里追缴、责令退赔已经返还给被害人的那部分钱,民事案件里不能再要一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第九条把这条规则写明了,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三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主张在民事裁判中相应扣减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者获得赔偿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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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缴与扣减:第九条的两款规则
第二款接着管执行: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张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相应扣减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者获得赔偿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条的道理是避免双重受偿。钱已经回到手上的,民事这部分相应减掉。刑事里一分钱没追到的,民事可以全额主张,但要把没有实际获赔说清楚;已经拿到一部分的,如实写明,剩下的才是民事主张的范围。
扣减什么时候提。一开始就提。等被告点出来再说,主张会被折掉一块,对账的主动权也不在自己手上。
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这是第十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已经起诉至人民法院的,还应当告知案外人可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权属异议;该院应当听取案外人意见,必要时通知其出庭。第二款留了一条后路:案外人认为生效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财产被刑事查封之后想主张所有权或者优先权,路径不是另起一个民事案子,而是申诉、控告,或者向刑事审判法院提权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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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对涉案财产的救济通道
第九条解决的是扣减,第十四条解决的是执行顺序。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裁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属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部分事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将民事裁判的申请执行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等的,按刑事裁判执行,民事裁判终结执行;已执行的部分在刑事裁判或者刑事执行程序中相应扣减。
两条线并行追的时候,账算清比要得多有用。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与证据,所引案例均来自公开发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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