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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应该是个能赚钱能立功,也能办成事的活儿。所以,短视频推销的,一般擦“黄”的边,不“黄”不够吸引人;有权力的“擦边”,一般擦“政策”的边儿,把“政策不禁止即为允许”用到极致。执法司法的还“擦边”,有了政策的阳光,哪怕光线很弱,就开始灿烂起来。
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帷幕,各地都在通报专项斗争的胜利成果。从公开的情况看,利用网络媒体实施的“软暴力”成为整治重点。
在这轮斗争中,职业打假是不是构成犯罪;该不该成为挂上“软暴力”和“涉恶”标签成为斗争焦点,是关注较多、争论较大的问题。
首先应当澄清两个常识性前提:
一是,法律管的是行为,不是职业,原则上不存在从事哪个职业就构成犯罪,或者哪个职业整体都是犯罪的情况。除非,你是黑社会。
二是,每个职业都会产生犯罪,不能因此而否定了这个职业存在的合理性。
正因为上述两个原因,我标题起的是“打假职业”而不是“职业打假”不构成犯罪。“打假职业”是份工作,是个身份,这肯定不能构成犯罪。
但,“职业打假”是不是构成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行为表现会有各种差异,个案情况也会千差万别。
就我看到和想到的,职业打假行为主要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真实购买商品后,拆穿商家骗局,要求惩罚性赔偿。
这肯定是不构成犯罪的。有观点认为,这种购买,动机不纯,就是为了索要惩罚性赔偿。
“动机不纯”,或者说目的就是为了“挣俩钱儿”,这不是整体否定行为合法性的要素
把“动机不纯”罩在整个行为的头上,以此否定整体合法性的情况,在各个社会领域都有。
律师办案,家属喊冤,因为是办案“动机不纯”。以“动机不纯”否定办案的整体合法性,那没有价值。关键是,“你的事有没有做实”?“世上哪有动机百分之百纯正的事?
如果有了挣钱目的,就可以视为“动机不纯”,律师就都别干了。哪个律师上了法庭,从来也都说公平道正义,没见谁说过,“因为他给了我很多钱,所以我要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
“挣俩钱儿”,本身就不算动机不纯,而且即便算上,也不能否定整体行为的合法性。对职业打假者,也是如此。
“打假的,动机不纯,所以违法。”“那造假售假的,就合法了。”“许他干,还不许别人说吗?”这纯粹是只许“管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盗逻辑。
第二种是,真实购买商品后,拆穿骗局,但要求的赔偿数额远超法律规定。
这就相当于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我拿住你的短了,所以要讹你。”老百姓口中的“讹”实际就是法律中的“敲诈”。
如果讹的数额太大,是有构成犯罪可能的。
当中可以作为辩护的空间是:“他讹你,你为什么上钩呢?”他可以就你的假向有关部门举报,你也可以就他的“讹”报警。
“讹”,能办成的,多少带点“周瑜打黄盖”的味道。这在法律上,被称作“被害人过错”。由此可以降低敲诈勒索犯罪的恶性评价。
第三种就是最极端的一种情况了。
有些人靠打假收获了粉丝和流量,然后专门以此为生,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商家信息,以制造舆情相要挟,向商家索取巨额利益。“给了钱,破坏免灾,我不再给你曝光;不给钱,你就等着舆情风波吧。”
这不就相当于“跟踪偷拍别人,拿到隐私照片后,敲诈别人钱财吗”?这当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他有他的不对,你也有你的毛病。”对这种行为定敲诈勒索,类似于把聚众斗殴的双方都抓起来一样。这不该有什么争论。
写这篇文章,主要想讲两个方面的重点:“动机不纯”不是否定整体行为合法性的充足理由,别整天扣上这个帽子,就好像站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制高点。世界上没有动机完全纯洁的事。
同时,凡事都有个度。一般的职业打假,不是犯罪;但超越限度的,是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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