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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甲某系从事粮食批发的经营者,在申领粮食补贴的过程中,通过中间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了发票及相关材料,据此获取数十万元补贴款项。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甲某系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以甲某涉嫌诈骗罪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甲某家属在得知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万分焦急,因通过网络搜索到许多我办理诈骗罪案件的无罪取保案例,遂慕名前来咨询并委托我担任甲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甲某,通过逐项核实其实际经营情况与补贴资金的去向,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我作出判断:甲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骗取国家补贴类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不在于申报环节是否存在瑕疵,而在于行为人是否真实从事了该领域的生产经营、补贴资金是否真实用于该项目。
本案中,甲某确实从事可以获取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领补贴也用于国家需要补助的生产经营,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对此亦有明确立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即明确指出:对出具部分失实材料,但不实质影响补贴项目实施的,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犯罪;对于实际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经营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申领补贴,而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该经营活动的,属于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以诈骗罪定性。
第二,甲某在案发后并未刻意逃避返还钱款,也没有转移、隐匿财产,其行为可以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制,给国家的财政资金损失可以通过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的方式获得救济。这一点从反面也进一步印证:甲某主观上并无将国家财政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而且甲某家属已经退赔了相关获利,国家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第三,本案不宜用刑事手段处理,应优先适用行政、经济手段调整。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落实,都不可能单纯依靠刑事手段,而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纪律等多种手段调整,刑法只是社会政策的最后手段。对于像本案这样违反政策的行为,应当优先考虑运用党纪政纪、民法、行政法等手段加以调整,只有上述手段不足以调整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制裁手段。
更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地,像甲某这样通过中间人办理粮食补贴的情形人数众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倘若一概按照诈骗罪予以定罪量刑,则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导致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难以统一。
上述辩护观点均写入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递交至检察院,同时我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的问题,全力争取理想结果。
处理结果
最终,承办人采纳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法对甲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但取保并非案件的终点,取保期限届满后,案件面临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在公安机关撤案的分水岭。在我的努力与坚持下,本案被公安机关予以依法撤销处理,甲某的刑事嫌疑得以彻底洗脱,没有留下任何案底。
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人正是抓住了“甲某的真实经营情况、补贴资金最终被如何使用”这一根本问题,把“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讲透,才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乃至撤案的理想结果。得此结果并不容易,也感谢承办检察官的勇于担当、秉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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