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向西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西河区法院受理后向甲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甲公司应诉答辩,反对解除合同。法庭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财产,即使胜诉也没有实质意义,于是申请撤诉。法院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裁定准予撤诉。1个月后,乙公司又向西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这次是以甲公司、王某、李某为共同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设备买卖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赔偿迟延履行损失,同时要求甲公司的股东王某、王某的配偶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要求甲公司支付《培训合同》中约定的培训费20万元,赔偿延迟履行损失,同时要求甲公司的股东王某、王某的配偶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7年,王某设立甲公司(一人公司)。后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即担任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至今。2022年2月,为了扩大经营、增加生产线,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购买乙公司价值200万元的生产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其余100万元分10期支付,每个月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付款;如发生纠纷,由西河区法院管辖。同时,王某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表示:“若甲公司不清偿款项,我将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支付了4个月价款后,第5个月即未按期付款。①后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停止付款是因为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经查,设备不能运转的原因在于甲公司工人操作失误。针对此种情况,乙公司提出对甲公司的员工进行培训的建议,后双方签订《培训合同》,约定乙公司派遣技术人员至甲公司为其员工提供设备使用培训,培训费20万元,甲公司应于2022年12月底付清。甲公司的员工如约参加培训,但到12月底,甲公司并没有支付培训费,王某在款项未结清的情况下仍转移甲公司的财产用于其购买的A房屋的装修。②乙公司反复催告甲公司支付设备价款和培训费,于是在2023年1月,甲公司打给了乙公司15万元,注明“履行合同款”。乙公司询问这笔款项是哪一笔价款,甲公司并未回应。③④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抗辩:
1、本案应该由甲公司所在地东山区法院管辖,因为设备已经完成安装,无法拆除,应属于不动产,协议管辖无效,西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2、《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是西河区法院,但是《培训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都是东山区,因此西河区法院对双方因《培训合同》产生的纠纷没有管辖权。
3、《设备买卖合同》和《培训合同》没有实质关联,法院不能合并审理。
4、乙公司之前已经诉请解除合同,甲公司收到了起诉状副本,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乙公司再起诉,原告不适格。⑤
王某承认自己应对《设备买卖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主张自己不应对《培训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认为,自己在两份合同中都没有签字,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了保全申请,申请查封A房屋。法院经审查发现,王某曾与丁房地产开发商签订A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价款为600万元,王某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剩余房款自丙银行处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为丙银行办理了A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乙公司申请保全时,丁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办理了A房屋的所有权首次登记,王某一直拖延不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法院作出准予查封A房屋的裁定,但由于王某没有取得A房屋所有权,故无法进行查封登记,于是只进行了公告。
后A房屋被乙公司申请执行,丙银行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上有自己的抵押预告登记,不能被执行。另外,王某的律师也提出抗辩:该房屋属于王某的唯一住房(属实)。
问 题
1 乙公司要求王某、李某对《设备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 乙公司要求王某、李某对《培训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0万元生产设备价款并赔偿迟延履行损失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万元培训费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 甲公司提出的第4项抗辩事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乙公司要求王某、李某对《设备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可以得到支持。因为王某为乙公司提供的“无条件担保”,其性质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乙公司有权请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又因为王某所负保证责任为婚后负债,用于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乙公司有权请求李某对该保证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2.乙公司要求王某、李某对《培训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可以得到支持。因为甲公司为一人公司,且公司财产与股东王某的财产并非相互独立,所以王某需对甲公司所负的培训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王某所负的培训费连带债务为与李某的婚后负债,系用于甲公司的员工培训,即王某、李某的共同生产经营负债,所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王某、李某对培训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0万元生产设备价款并赔偿迟延履行损失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0万元生产设备价款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理由有二:其一,因为甲公司迟延付款额超过总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所以乙公司有权根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请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60万元;其二,因为甲公司欠付的60万元价款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一般规定,请求甲公司履行。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迟延履行损失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因为甲公司到期未履行《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债务,构成迟延履行,所以乙公司有权追究甲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万元培训费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万元培训费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设备价款债务和培训费债务均已到期,但设备价款债务有王某提供担保,所以甲公司于2023年1月向乙公司支付价款15万元,偿还的是培训费债务。因为培训费债务已经偿还了15万元,所以乙公司不得再请求甲公司偿还20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赔偿责任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因为甲公司并未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于2022年12月底支付培训费,构成迟延履行,所以乙公司有权追究甲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5.甲公司提出的第4项抗辩事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第一次起诉中,乙公司所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甲、乙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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