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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某省无线电管理执法人员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入境、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专项行动”中,对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销售的5款对讲机和1款雷达应答器均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根据当事人提供材料和现场查明,该公司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共149台,截止案发之日库存44台,已销售105台,销售金额共计103445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生产行为作出“处人民币 8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违法销售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445元,并处违法销售设备货值7%的罚款7241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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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 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记者丨肖珂
通讯员丨陈勇
编辑丨唐思捷
审核丨林鑫 彭建南 刘跃辉
校对丨符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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