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佛山公积金提取放宽!

0
分享至

近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新增公积金提取情形

装修自住住房、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可以提取公积金了!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提取情形

一是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允许职工及其配偶装修本市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允许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二、完善违法提取治理

调整监督与罚则章节内容,进一步完善违法提取的法律后果和惩戒措施。

三、规范条文表述和顺序

对部分表述及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统一规范关键用语的定义表述。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第四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支付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装修自住住房;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以下简称支付物业费);

(七)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住房等。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可以同时注销账户:

(一)离休、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定居;

(四)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条件、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支付房租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申请支付房租提取。

(二)提取频次

职工可在每个提取年度内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职工同时符合多种支付房租提取情形的,提取时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当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核定。

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核定。每月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

多孩家庭(多孩家庭是指现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房发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同一时间段内一个多孩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对于上述三种支付房租提取情形,提取时应当明确租赁时间段,且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的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均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公积金中心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租住商品住房、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与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不得提取,直系亲属指父母和子女。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自购房日期起满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当在购房日期起两年以内,可提取一次。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为准。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

第九条 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一)提取条件

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的楼盘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进行备案的,可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一年以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提取申请将自动撤销。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两名以上职工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前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

职工在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作为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并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贷款结清前每月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不可再继续提取。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的,其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本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中。原则上,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均等计算。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房屋自住的,可申请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对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可申请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住房危险性鉴定已达到C级或D级的,可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两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涉及装修部分的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

第十二条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对多套自住住房进行装修或对同一套自住住房进行多次装修的,均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装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8年后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取得日期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

(三)提取额度

房屋可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装修单价标准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应当不超过最高可提取额度21万元。同一套住房所有产权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最高可提取额度,两名以上产权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

根据本市住房市场状况以及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公积金中心可适时调整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时限、装修单价标准以及最高可提取额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支付物业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支付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二)提取频次

每个提取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乘以12个月核定,且应当不超过年最高可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的可提取额度,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两名以上产权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

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发生调整的,调整后的标准自下一提取年度起执行。公积金中心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支付物业费提取的最高可提取额度。2026年度(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4536元。

第十四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或双方父母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产权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实施加装电梯,并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职工可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所分摊的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具体分摊的费用按职工提供的出资佐证材料核定。两名以上职工以同一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可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亦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可提取额度。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离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提取。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在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提出申请。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非定居的情形不属于可提取范畴。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八条 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未继续缴存,封存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在本市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待贷款结清后方可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二十条 职工不得以下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

(二)出售个人所拥有的住房产权后再次购买同一住房产权;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被全额冻结的;

(二)因违法提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被限制提取的;

(三)因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被限制提取的;

(四)本市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的(本市公积金冲还贷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职工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当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包括本市公积金冲还贷)、支付房租的按月提取,应当间隔1个月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支付物业费提取、支付房租的按年提取,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职工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应当重新核定个人可提取额度,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根据提取情形提供以下材料。

(一)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佐证材料、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

租住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

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亲子关系佐证材料。

(二)购买自住住房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支付购房首付款

1.楼盘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提取申请(职工办理)

应当提供适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情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上述商品房认购书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应当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利息证明材料(提取利息部分时应当提供)。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住房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六)装修自住住房

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七)支付物业费

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未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出资佐证材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亲属关系佐证材料(住房所有权登记在职工父母或职工配偶父母名下的应当提供)。

(九)离休、退休

应当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佐证材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

(十一)出境定居

应当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两人以上共同继承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的声明。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取得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法院裁定书、法院判决书后提出申请,申请时还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遗嘱、遗赠协议或继承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大于5万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法院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七条 提取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同时提供监护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准确信息的,可无需职工提供相应的纸质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单位及职工应当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公积金中心以办事指南的方式另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以内。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中心与职工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下列情形除外:

(一)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提取资金应当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取资金原则上划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三)其他特殊情形,如司法协助等,可依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或中止提取审核:

(一)职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公积金中心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出规定的提取情形,不得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法提取行为的,应当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满1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法提取资金之日起满3年后解除限制。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对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核实调查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2024年2月29日以前,职工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可按2024年2月29日以前的提取相关规定继续提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以前”包含本数,“大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的通知》(佛房金管〔2025〕38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关于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共六章3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提取情形,拓展住房消费支持范围

一是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允许职工及其配偶装修本市自住住房的,可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8年后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二是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以下简称支付物业费)提取,允许职工及其配偶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提取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提取一次。

(二)完善违法提取治理

对照《条例》关于违法提取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的规定,对监督与罚则章节的内容作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违法提取的法律后果和惩戒措施。

(三)规范条文表述和顺序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部分表述及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统一规范关键用语的定义表述。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提取办法》实施的问题

1.新修订的《提取办法》何时施行?

答:新修订的《提取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的通知》(佛房金管〔2025〕38号)同时废止。

2.新修订的《提取办法》施行后是否会影响2024年2月29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已办理的提取业务?

答: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已办理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如提取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额度未提取完毕,对于已生效未停止的提取仍会继续自动划账,对于自动划账已终止且须办理同一套房屋再次提取的,仍可按原规定继续提取。

(二)关于支付房租提取的问题

1.租住异地房屋(如公共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等)能否提取?

答:不能,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方可提取。

2.在本市租住公寓、自建房等用于自住,是否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参照租住商品住房办理提取。

3.如何理解“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规定?

答:“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是指职工在本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满3个月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4.如何理解“按年提取”和“按月提取”?

答:按年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可申请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当年度12个月的可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

按月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及以上,一个提取年度内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可申报至当月,不得重复申报。

例:职工选择以按月提取的方式办理2025年度的支付房租提取,最后一次提取时间为2026年6月1日。若职工2026年度选择按年提取的,那么职工应在间隔12个月后,即在2027年6月1日后(含当日)方可提出提取申请;若选择按月提取的,那么职工在202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即可提出提取申请。

5.同一提取年度内,选择“按月提取”办理首次提取后,再次办理时能否选择“按年提取”?

答:不能,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只能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其中一种方式办理,不能更换提取频次。

6.如何理解支付房租提取的“不往前追溯”?

答:不往前追溯是指既不能往前追溯提取以往未提取年度,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也不能往前追溯提取已申报提取月份的剩余可提取额度。

7.如何理解“职工同时符合多种支付房租提取情形的,提取时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的规定?

答:支付房租提取分为三种提取情形,分别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多孩家庭(指现有3个及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租住商品住房提取。职工在同一提取年度内,每次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提取时应明确租赁时间段。

例:张三及其配偶于2024年7月至12月租住商品住房,同时也是多孩家庭,则张三及其配偶提取2024年7月至12月的租金时,只能选择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或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

8.如何理解“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当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的规定?

答:职工在同一提取年度内符合多种支付房租提取情形的,申请提取时应明确租赁时间段。申报提取的租赁时间段内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情形的,应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

例:李四于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租住商品住房,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于同一提取年度内存在两种支付房租提取情形,提取时李四应选择按月提取,先以租住商品住房的情形申请提取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的租金,在满足提取时间间隔后,再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申请提取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的租金。

9.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中的“月租金”和“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在月租金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合共的可提取额度以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租金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例一:职工及配偶是多孩家庭,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为3000元,未超过本市2024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5754元,故双方合共每月可提取额度为3000元。

例二:职工及配偶是多孩家庭,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为6000元,超过本市2024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5754元,故合共每月可提取额度为5754元。

10.支付房租提取后还有剩余可提取额度,下次再办理支付房租提取时能累计吗?

答:不能,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11.支付房租提取时,只提取了其中几个月的租金(额度),下次申报时能否再重新申报提取未提取月份的公积金?

答:提取不往前追溯。

例:职工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租赁住房,2024年12月办理提取时,申报提取2024年8月、10月、12月的租金,下次申报提取时,不得再申报提取2024年7月、9月、11月的租金。

(三)关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问题

1.什么是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什么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是两个不同的提取情形。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并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

2.什么情况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什么情况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在本市购房

(1)全款购房: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的,不能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通过公积金冲还贷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如未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使用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下同)购房: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未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情况二:在异地购房

(1)全款购房: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住房贷款购房(包括使用纯公积金贷款、纯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在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配偶(未登记一方)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婚前全款购房

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应依法认定产权登记上确认的所有权人,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即未登记一方不能以此进行提取。

情况二:婚前贷款购房

(1)职工(住房所有权人)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已以贷款购买的住房办理提取,按2024年2月29日以前的提取相关规定执行,即未登记一方不能以该住房进行提取。

(2)职工(住房所有权人)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从未以贷款购买的住房办理提取,按《提取办法》规定执行:

①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只能用于公积金冲还贷,不能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未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②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③使用组合贷款购房: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后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未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通过受赠、继承、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的,能否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以受赠、继承、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条件,但夫妻间按上述情形取得配偶住房所有权的除外。

5.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自购房日期起满6个月后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日期应在购房日期起两年以内,可提取一次。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为准。提取额度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例:王五及其配偶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并于2025年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则王五及其配偶可在2025年7月1日(含当日)至2027年1月1日(含当日)期间提出提取申请,各自可提取一次。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贷款结清前每月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不可再继续提取。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且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职工已在2024年2月29日以前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可按2024年2月29日以前的提取相关规定继续提取。

职工于2024年2月29日后(不含当日,下同)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按新修订的《提取办法》规定执行,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每月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不可再继续提取。

7.在本市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还能否以该住房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分三种情况。

情况一: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无法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情况二:使用组合贷款购房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成功生效后可以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即公积金冲还贷成功还款一期后可申请。另外,每次提取,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情况三: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所有权属人的剩余可提取额度应优先转换为借款人家庭的公积金贷款冲还贷额度,转换后个人账户仍有剩余可提取额度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成功生效后可以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即公积金冲还贷成功还款一期后可申请。另外,每次提取,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8.要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利息部分,应如何办理?

答:应在贷款还款期间提出提取申请,申请时明确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利息部分,并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或银行出具的还款利息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包含借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贷款总额、贷款地址、贷款是否还清、还贷利息的总额等信息)。申请提取本市公积金贷款还款利息的,可无需提供公积金贷款还款利息证明材料。

(四)关于支付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问题

1.什么情况可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答: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的楼盘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进行备案的,可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

2.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一年以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提取申请将自动撤销。

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两名以上职工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职工在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以该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作为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3.申请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资金何时进行划拨?是否划拨至本人银行账户?

答:资金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划拨至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并非划拨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4.办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后,可以撤销提取业务吗?

答:情形一:在资金划拨前,一般情况下已审核的提取业务无法撤销,但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职工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

情形二:在资金划拨后,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职工办理业务撤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公积金中心再将退回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关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问题

1.如何理解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

答: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住房危险性鉴定已达到C级或D级的,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如符合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可按规定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两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涉及装修部分的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六)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问题

1.什么情况可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答:职工对拥有所有权的本市自住住房或对其配偶拥有所有权的本市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可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2.如何理解“对多套自住住房进行装修或对同一套自住住房进行多次装修的,均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

答:职工及其配偶对名下多套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或是对同一套住房进行多次装修的,职工均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的一次装修行为申请一次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即每名职工只能办理一次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3.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8年后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取得日期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

房屋可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装修单价标准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应不超过最高可提取额度21万元。同一套住房所有产权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最高可提取额度,两名以上产权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例:赵六及其配偶共同购房,于2018年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其后于2018年7月1日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则赵六及其配偶可在2026年7月1日后(含当日)提出提取申请。

4.如何理解“同一套住房所有产权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可提取额度”?

答:情况一: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在提取前双方应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可提取额度。

情况二:在职工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后,房屋产权发生部分转让的,不因此而重新核定房屋可提取额度,所有产权人合计提取总额仍不得超过已核定的房屋可提取额度。

5.已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还能否以该住房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答:如职工已就同一套住房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现时符合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但须重新核定房屋可提取额度,且不得以同一套住房再次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七)关于支付物业费提取的问题

1.支付异地自住住房物业费能否提取?

答:不能,职工支付本人名下或其配偶名下的本市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方可提取。

2.支付物业费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个提取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不往前追溯。

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乘以12个月核定,且应不超过年最高可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的可提取额度,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两名以上产权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自行协商分配各自的提取额度,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3.职工同时拥有多套符合支付物业费提取条件的住房,能否以多套住房同时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答:职工同时拥有多套自住住房,且均符合支付物业费提取条件,在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不能以多套住房申请提取。

4.如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发生调整的,支付物业费提取的提取额度如何核定?

答:调整后的标准自下一提取年度起执行,当前提取年度的支付物业费提取额度执行标准不作调整。

例:假设2027年9月1日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发生调整,则该标准将在2028年度(2028年7月1日)起执行。

(八)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既有住宅”?

答: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2.什么情况可办理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答: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提出提取申请:

(1)职工或配偶对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2)职工的父母对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3)职工配偶的父母对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3.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应何时提出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应不超过所分摊的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具体分摊的费用按职工提供的出资佐证材料核定,两名以上职工以同一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可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亦可协商确定各自的可提取额度,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九)关于注销提取的问题

1.什么情况可办理封存满6个月且未继续缴存提取?

答: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提取申请:

(1)在本市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未继续在本市缴存,封存时间已达到6个月及以上。

(2)申请时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3)在本市不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如何理解“在本市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未继续缴存”?

答:申请提取时职工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且未继续缴存。“未继续缴存”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职工在本市办理封存后未继续在本市缴存,且未曾在外市开设个人账户。

情形二:职工在本市办理封存后未继续在本市缴存,且申请提取时职工在外市开设的个人账户为封存或注销状态。如职工存在多个外市个人账户,申请提取时均须为封存或已注销状态。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包含本数)以内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其法定继承人应提供什么材料办理提取?

答: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办理。两人以上共同继承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的声明。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在取得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法院裁定书、法院判决书后提出申请,申请时还应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十)关于提取范围、提取条件的问题

1.在异地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能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受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2.购买写字楼、商铺可以办理提取吗?

答: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的,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3.当提取的住房产权发生变更时(包括住房出售、产权灭失等),是否可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当职工及其配偶不再拥有提取住房的所有权,不允许继续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本市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能否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答:根据《提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即本市公积金贷款有未还清的逾期金额,不得申请提取。职工还清逾期金额后,未达到《借款合同》约定起诉条件且符合本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申请提取;连续逾期达6期、连续逾期达3期且累计逾期达6期,或达到《借款合同》约定起诉条件的,职工应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取,须结清该笔公积金贷款后且符合本市相关提取政策方可申请提取。

(十一)关于提取时限、提取额度的问题

1.每次提取是否有提取时间间隔的规定?

答:职工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包括本市公积金冲还贷)、支付房租的按月提取,应间隔1个月及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支付物业费提取、支付房租的按年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

2.职工现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能否更换提取情形或住房进行提取?原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如何处理?是否能累加或者再次提取?

答:根据《提取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职工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应重新核定个人可提取额度,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例:职工正在以住房A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在此期间又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B,但住房A未还清贷款仍在职工名下且额度未提取完毕,若职工申请以住房B进行提取,那么日后不能再申报提取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额度,且在核定住房B的可提取额度时,不会将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额度进行累加。

(十二)关于业务办理、业务审核的问题

1.提取材料中的佐证材料,具体是指什么?

答:(1)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据、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支出凭据等能够明确租金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佐证材料,是指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职工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是指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合法收养文书等能够明确抚养、收养3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出资佐证材料,是指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等能够证实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情况的证明材料。

(5)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是指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能够明确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

2.职工不便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提取的,是否可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可以,职工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同时提供监护证明文件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问题

1.对于违法提取行为,公积金中心会如何处置?

答: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法提取行为的,将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满1年后解除限制,提取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法提取资金之日起满3年后解除限制。

转发给身边需要的人!

来源:佛山发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珠江时报 incentive-icons
珠江时报
佛山权威主流媒体
20287文章数 25279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乌蒙深处 清凉毕节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