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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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内遭受人身伤害,若监狱怠于履行监管、救治职责,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效(即赔偿请求时效)为2年。
那么,服刑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如何计算?
最高院入库案例《何某龙申请陕西省黄陵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赔偿请求人以受害人在被羁押期间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申请赔偿的,不应简单以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刑满释放的时间作为赔偿请求时效起算点,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治疗过程、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是否选择了其他法定救济程序等情况,依法、合理确定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点和计算请求时效期间。
具体而言:
(1)侵权行为发生时赔偿请求人仍处于被羁押状态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其被释放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选择在被羁押期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2)侵权行为发生后赔偿请求人需要继续治疗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选择在治疗期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3)造成身体伤残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未进行伤残登记评定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
(4) 赔偿请求人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寻求救济的,该诉讼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期间。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侵害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从侵权行为发生到受害人损害后果最终确定往往会有一定时间间隔,即赔偿请求人一般是在治疗终结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才能确定其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故这类案件的请求时效应当自受害人治疗终结或者评定伤残等级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申诉人何某龙虽然于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但其治疗终结、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分别是2016年3月、2016年4月,其后进行的高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诉讼、何某龙行政赔偿诉讼期间均不应计入本案的赔偿请求时效,因此,原决定认定何某龙向黄陵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缺乏证据证明。
其次,原决定未对何某龙伤情加重与黄陵监狱救治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审理认定,而是适用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机关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的复议决定,属法律适用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服刑期间人身受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救治职责的国家赔偿案件,两年请求时效并非一律从受伤当日起算。羁押服刑期间不计入时效;损害结果不能即时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开始起算。当事人应当把握时效扣除规则,固定证据,及时提起国家赔偿,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索赔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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