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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重磅亮剑:公职人员这3种行为,一律严查严办,不放过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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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纪委划定公职人员纪律整顿核心范围,重点针对3类隐蔽性高、伪装性强的违纪行为开展专项查处。

本次整治零容忍,只要查实违规事实,一律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目前公开的违纪案例中,多数公职人员的违规操作不再明目张胆。不少干部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违规手段隐蔽,不会被监督核查发现。但现阶段纪检监督体系持续完善,核查技术和排查维度不断升级,各类隐形违规手段都能被精准识破。无论违规人员如何掩盖自身行为,只要触碰纪律底线、查实违纪事实,都会被依规追责问责。



第一类重点查处的行为,是公职人员借助他人名义暗中经商办企业。随着监管力度加大,公职人员直接利用身份经商牟利的情况大幅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幕后操控的隐蔽经商模式。多数违纪干部会让亲友、熟人挂名注册公司、承接项目,本人不直接露面,却掌控企业所有资金、运营和决策事务。
曾有一名地方交通局局长出现此类违纪问题,他出资百万元,让妻弟注册物流公司。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该局长与公司无任何关联,他也自认不是法人、未直接分红就不会被追责。纪检核查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不参考名义登记信息。即便企业亏损、没有盈利,只要公职人员幕后操控经商办企,就构成违纪,必须接受处罚。
第二类严查行为,是公职人员私自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借个人理财的名义谋取私利。很多干部存在认知偏差,觉得用个人合法收入投资企业、获取分红,属于正常的个人理财行为,不涉及违纪违规。
某地一名副局长就因该错误认知违纪,他投入百万自有资金,入股当地一家非上市科技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三年内累计获得分红四十五万元。该干部认为自己没有利用职权为企业提供便利,收入合法合规。纪律条例有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可以正常购买公开上市的股票、基金,严禁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类入股行为会绑定政企利益,极易滋生偏袒徇私问题,即便没有以权谋私,入股行为本身已经违纪,违规收益会被全部收缴。
第三类情节最严重、涉嫌违法的行为,是收受企业干股、虚假合伙谋利,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一名国企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承接多个工程项目。企业老板为答谢他,邀请其合伙经营公司,全部经营资金由对方承担。该干部零出资、不参与经营,凭空持有两成干股,还伪造转账记录规避检查,最终非法获利一百八十万元。纪检部门通过核查银行流水固定证据,该干部最终被双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的核心职责是履职为民,想要经商创业,可离职后合规经营,不能身居公职又借机敛财。如今纪检核查可穿透排查资金流水、股权结构和人脉关系,所有隐形违规行为都无处藏匿。

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的人员,必须主动整改纠错,否则必将受到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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