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五督导组刚走,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刚强调“以脱贫攻坚精神大纵深推进集中整治”,郑州市委书记安伟刚要求“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刚部署“问题不解决不松手”——郑州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却曝出:村干部非法买卖宅基地,30余万款项一年不入账,纪委查出27万,最终仅以政务处分结案。一边是干部背个处分继续上班,一边是老百姓花钱买了个“违法”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举报人至今只拿到口头告知,无任何书面文书。这笔钱到底还了谁的“陈年旧账”?体外循环一年,流水在哪?谁为老百姓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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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放:30万卖地款的“体外循环”
据举报材料显示,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约30余万元。
这笔钱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存放在本村信贷员处。事发于2024年10月左右,而经开区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的时间是2025年11月左右——一年有余的资金体外循环。经开区纪委审查出27万元,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最终处理结果:涉事人员仅以政务处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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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间,郑姚管理区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三日之内自行拆除”。举报人至今仅获经开区纪委田主任口头告知办案情况,无任何文书告知材料。
二、四级会议精神的“温差”:从省委到村口,“三资”整治的最后一公里为何断了线?
2026年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会议,明确要求着力整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领域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严惩“蝇贪蚁腐”。
8月17日,河南省委召开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工作推进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五督导组组长王荣军到会指导。省委书记刘宁明确要求“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对问题线索深挖彻查、绝不姑息。
8月20日,郑州市委书记安伟要求“以决战决胜之势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抓乱象治理化解民忧”。
9月3日,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明确“扎实推进‘三资’清查等领域问题整改,定期‘回头看’‘再过筛’,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严查严防违法违规购买农房宅基地”“深入整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突出问题”。2026年河南省委一号文件也将“深化运用‘四议两公开’制度”写入其中。
然而,政策信号再明确不过,到了春岗村却仿佛撞上了一堵“无形的墙”。 从省到市到区,三级会议层层传导压力,句句指向基层“三资”乱象。省委要求“深挖彻查”,市委要求“形成震慑”,区里要求“不解决不松手”——春岗村这桩实名举报案,恰恰是“三资”领域的典型“老大难”:集体土地被擅自出售、资金不入账、体外循环超过一年、查处结果不透明、举报人连书面结论都拿不到。
这到底是看不见?还是不想管?不敢管?管不动?
如果说“看不见”,那经开区纪委已经介入并审查出27万,说明事情早已进入官方视野。如果说“不敢管”,三级会议的措辞之严厉、规格之高、指向之明确,堪称近年罕见。如果说“管不动”,那恰恰说明基层“三资”监管的制度性短板已经到了必须正视的地步。
从中央到省委到市委到区党工委,四级会议精神在春岗村遭遇了“断崖式衰减”。会议开了一箩筐,文件下了一摞摞,到了最基层、到了群众身边,却成了一纸空文。群众的切身感受才是检验会议精神落地与否的唯一标准。 春岗村老百姓想问的是:省委书记说“深挖彻查”,市纪委书记说要“形成震慑”,区党工委书记说“不解决不松手”——这些要求,究竟落在了哪里?
三、三问春岗村:程序、资金、处分,每一问都直指命门
第一问:村干部卖地,经过谁同意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春岗村十余处集体土地出售,既没有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公开招投标,程序上已经严重违规。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正是发源于河南、写入中央一号文件的基层民主决策制度,要求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春岗村的做法,将这套制度完全架空。
更令人警醒的是,2025年修订发布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明确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包括“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及“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春岗村的行为,从程序违法到实体违法,几乎逐条触碰红线。
第二问:30万资金体外循环一年,完整流水在哪?
村集体资金脱离监管、由个人或非集体账户存放,本身就是“三资”管理中的典型违规行为。这笔钱在信贷员处存放超过一年——这一年里,这笔钱有没有被挪用?有没有流入其他用途?有没有产生利息?利息归谁?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资金完整动向?信贷员是谁?和村干部什么关系?为什么钱放他那里?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满足“数额较大(一般5000元至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即达到立案标准。一年有余的“体外循环”,纪委是否调取了完整的银行流水?是否核查了资金的全部去向?如果没有,纪委的“审查出27万”是如何得出的?剩下的3万又去了哪里?
村干部的口径是“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还了谁的账?经过村委干部会议研究了吗?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了吗?有会议记录吗?有还款凭证吗?债权人是谁?债务怎么形成的?有没有虚列债务、以还账为名中饱私囊?村集体的钱,不是村干部的私房钱。想还谁还谁,这是哪门子规矩?
第三问:仅以政务处分结案,依法到位了吗?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
从行政违法角度看,郑姚管理区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已经明确认定这是“违法占地建房”,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村干部作为村集体的负责人,主导了这一行政违法行为,这本身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从刑事法律角度看,根据《刑法》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也明确“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查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占集体资金,则可能触及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6万元以上。
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追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监察法》关于“法法衔接”的规定。 纪委查办的“违法”通常指《刑法》犯罪,但“不违反行政法规”与“不构成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管理区已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了行政违法事实,纪委却称“违纪不违法”,这个结论在法律逻辑上存在巨大漏洞。
更何况,已有村干部因非法转让宅基地获利86.94万元被以职务犯罪起诉的案例,说明此类行为的刑事追责并非没有先例。春岗村案涉案金额30余万元,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但至少,这一判断过程必须透明,不能一句“违纪不违法”就画上句号。
四、“干部背个处分,老百姓买了个违法”——谁为群众权益兜底?
这起案件最令人心寒的,是责任分配的严重失衡。
一方面,涉事村干部仅被给予政务处分,处分期满后照样可以继续工作、甚至继续任职。另一方面,购买宅基地的村民收到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面临“钱地两空”的处境:交出去的3万多元购房款能不能退?房子被拆了谁来赔偿?干部违规在先,群众基于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参与交易,板子不能只打在群众身上。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应依法稳妥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还钱款、赔偿损失,并追究村干部赔偿责任。不能“干部犯错、群众买单”。
五、实名举报连书面告知都没有,程序正义在哪里?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有明确要求,应建立告知反馈机制。
举报人自举报至今,仅获经开区纪委田主任口头告知办案情况,无任何文书告知材料。口头告知,意味着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时,无书面依据可循、无正式渠道可申诉。 在四级会议要求“集中整治”、“攻坚决战”的背景下,这样的办案方式,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
六、建设性追问:春岗村案必须回答的五个问题
第一,27万还是30余万?差额去哪了? 举报材料显示总金额约30余万元,纪委审查认定27万元。差额部分是否已查清?是否存在未认定的资金流向?这些都需要纪委给出明确说明。
第二,资金体外循环一年的完整流水在哪? 纪委是否调取了一年期间该笔资金的全部银行流水?是否核查了资金的全部去向?如果没有完整流水,“大部分还了旧账”的结论如何成立?
第三,“偿还陈年旧账”的合法性依据在哪? 偿还集体债务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公开、留痕、可审计。未经法定程序,村干部无权决定资金用途。有没有债务凭证?有没有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四,仅以政务处分结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管理区已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行政违法,纪委却称“违纪不违法”。这一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考虑过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购买宅基地的群众损失谁来承担? 整改通知书不能只发群众,更应追责干部。购房款退不退?损失赔不赔?后续处置方案是什么?
结语
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再动员再部署,到河南省委的“攻坚决战”,到郑州市委的“决战决胜”,再到经开区党工委的“不解决不松手”——四级会议精神的层层传导,不应该在春岗村变成“会议的归会议,春岗的归春岗”。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深入整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突出问题”。河南省委一号文件将“四议两公开”制度写入其中,要求“做好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这些要求,需要的是从文件到行动的转化,而不是从文件到文件的循环。
春岗村这桩案子,恰恰是检验四级会议精神能否真正“落地”的试金石。老百姓要的不是会议纪要,是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干部违纪违法,不能一笔带过;群众合法权益,必须有人兜底。
春岗村的30万卖地款,体外循环一年,账要算清楚,人要追到底,群众的损失要有人赔。 这既是“三资”整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底线要求。四级会议开完,该到春岗村“回头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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