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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长期两不找"状态下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长期两不找"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状态——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和福利,但也没有正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自任意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日,劳动关系才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从解除之日起计算的一年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期限。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关系】
本案系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喻某于1995年8月进入某某公司工作,历经国企改制、合并重组、劳动合同制改革等历史变迁。2017年双方保留劳动关系但实际停止履行权利义务——喻某不提供劳动,公司不支付工资也不安排工作。2019年9月起双方完全脱离劳动关系实质内容。2022年12月20日喻某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被签收。此后喻某主张十余年工龄补偿,仲裁和法院均未支持。
【原告诉请】
原告(上诉人)喻某诉称:其在公司改制后的工作年限为16年(2006年至2022年),认为公司既未安排工作、也未支付生活费,更未办理解除手续,因此发出被迫解除通知,双方劳动关系现已解除。请求判令被告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喻某先申请劳动仲裁,隆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后,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
被告某公司辩称:喻某长期"两不找",自始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同时主张喻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时效期限。公司强调不存在拒不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情形。
【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喻某1995年8月入职;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在制造公司提供劳动;2019年4月起不再提供劳动,公司亦不再支付报酬,社保缴至2019年9月;2019年9月18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2年12月20日喻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工作人员于12月22日签收该通知。二审确认仲裁申请未超一年时效(解除日2022-12-22,受理日2023-2-13)。
【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双方长期不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处于事实解除状态,喻某证据不足以证明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其要求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进一步认定:"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存续但中止,互不履行权利义务,至2022年12月22日喻某的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劳动合同才正式解除。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或拒缴社保等情形,无需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喻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江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结果:喻某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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