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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想三维(03388.HK)于2026年5月29日在香港主板上市,招股价每股18.80港元。作为一家主要从事消费级3D打印及扫描设备的科技企业,公司上市前具有相当鲜明的资本市场故事:一方面受惠于全球桌面级3D打印及扫描市场增长,另一方面又带有中国智能制造、科技产品出海及知识产权商业化等概念。然而,就在公司公开招股接近完成之际,一宗早于2022年已在别国展开的专利诉讼突然成为市场焦点,甚至有投资者权益组织公开要求港交所暂缓上市及重新审视披露。
这场争议的意义,逐渐由一家公司的法律纠纷,演变成一个更值得香港证券业界讨论的问题:当上市申请人面对仍在发展中的诉讼风险,何谓「充分披露」?而当公司管理层认为某项风险「不重大」时,这个判断又应否凌驾投资者自行评估风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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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最后阶段揭发披露争议
2026年5月26日,即创想三维公开招股截止当日,香港投资者权益关注组公开提出质疑,要求香港交易所关注创想三维与Artec Europe在别国进行中的专利诉讼,并重新审视其招股文件是否对有关法律风险作出足够及适时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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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组当时更公开列出案件编号1:22-cv-01676,指出案件已经出现重要司法进展,并要求港交所考虑暂缓上市程序。对一家仍在招股阶段的公司而言,上市前夕突然出现对招股书完整性的公开质疑,可说是市场高度敏感事件。
创想三维的上市程序最终没有因此中止,公司依然于5月28日公布配发结果,翌日正式挂牌。事后回看,正式招股章程并非完全没有披露这宗别国专利诉讼,公司亦有提及2026年4月法院就简易判决作出的若干裁定。但真正产生争议的地方,是招股书如何描述案件的程序状态、如何衡量其重要程度,以及公司是否过度依赖「涉案产品收入占比很低」这一财务角度,去定义一宗正在进入实质审讯阶段的专利案件。
从证券市场角度而言,披露争议往往并不是「有写」与「没有写」如此二元,而是已披露信息能否让普通投资者合理理解事件的性质、进展及潜在后果。
这宗案件本身早在2022年3月已经展开。Artec Europe在别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向创想三维及深圳几米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争议涉及多项3D扫描相关专利,并牵涉CR-Scan 01、CR-Scan Lizard等产品。案件早期亦一度涉及创想三维于Kickstarter众筹活动及相关资金问题,因此并非一宗完全没有市场痕迹的私人纠纷。
之后数年间,案件先后经历证据开示、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专家证人程序及简易判决申请,诉讼已由初步法律争议逐步走向对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的实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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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裁决:「一项脱责」还是「两项仍存侵权争议」
真正令案件在创想三维上市前重新受到注意的,是2026年4月19日法院作出的简易判决。创想三维在其中一项'357专利的「字面侵权」问题上取得有利裁定,但法院没有因此终结整宗案件。相反,其余主要争议仍然保留下来,'656及'129专利的侵权主张继续存在,而'357专利在一定范围内亦仍可继续争辩。因此,把法院4月裁决描述为「三项专利中创想三维已经胜出一项」,容易令市场低估案件仍然存在的实质争议。
从投资者角度看,更重要的是案件已经逐步走过被告可以单靠书面动议快速剔除申索的阶段。当法院拒绝在审讯前结束若干核心争议,并要求双方继续为后续审讯作准备,风险的性质便已由一项抽象的法律投诉,转化为可能需要由陪审团或法院对侵权责任、专利有效性及赔偿问题作实质判断的案件。这也是为甚么投资者权益关注组选择在IPO最后阶段公开提出质疑。问题并不是公司当时已经败诉,而是当案件已经进入如此阶段时,招股文件应否以更清楚、更突出的方法,向公众投资者交代其最新程序位置及潜在后果。
公司在上市后亦面对市场追问,并于2026年6月发出澄清公告,再次重申别国专利诉讼已经在招股文件披露,并认为按照涉案产品的销售规模、法律顾问意见及其他因素,案件预期不会对集团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企业管理角度而言,这一判断并非完全没有根据。公司披露涉案产品近年收入占比甚低,部分产品亦已经停止销售,而且存在供货商弥偿安排。若单纯从当期收入及持续营运角度评估,公司自然可以认为事件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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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大」不能只是一条收入比例公式
然而,证券市场对「重大性」的理解,本来就不应等同于一项简单的收入比例测试。一宗专利诉讼涉及的可能不只是两款产品还能卖多少,而是包括历史销售、合理权利金、潜在损害赔偿、海外市场风险、技术路线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否受到质疑。对科技企业而言,专利及技术能力本身可能就是估值的重要来源,因此即使涉案产品的最新收入已经下降至很低水平,也不等于法律及企业治理层面的重要性同步消失。
同样值得留意的是,招股书所引用的销售数字主要集中于产品商业生命周期较后段的年份。如果一项产品在早期推出或众筹期间曾经录得较大销售或预售规模,单看上市前数年的尾段收入,未必能完整反映潜在合理权利金或历史损害分析所涉及的商业基础。事实上,当投资者评估一宗诉讼时,需要看的并不只是「今年还卖多少」,还包括产品在整个相关期间曾经创造多少商业价值,以及案件所涉及技术在公司产品线中的真正重要程度。
事件在上市后亦没有静止。2026年7月23日,别国法院再作出一项相当重要的证据裁决,排除创想三维一方专家证人Adam Falconer的证供,同时拒绝排除Artec方面专家证人Christopher DeBaere的证供。法院认为Falconer把两名被告之间的一项合作协议作为合理权利金分析基础存在根本问题,该协议本身并不是涉案专利的授权安排,也不足以作为相关假设性专利授权谈判的合适比较基准。这项裁决没有直接判定创想三维侵权,但却改变了双方在赔偿证据层面的相对位置。
专家证人证供遭排除诉讼显「被动」
在专利诉讼进入实质审讯后,专家证人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一旦侵权责任成立,合理权利金、利润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害,往往需要依赖专家建立分析模型。当原告方的专家证人仍可以作证,而被告一方原本准备依赖的主要专家证供遭到排除,双方的证据配置自然出现不对称。这亦是近期有评论把创想三维形容为在程序上逐渐被动的原因。需要再次强调,这种「被动」是对诉讼程序及证据位置的分析,而不是指法院已经裁定公司侵权,更不能直接推论公司最终必然需要支付高额赔偿。
同样道理,案件中仍涉及故意侵权等主张。根据别国专利法,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提高损害赔偿,但是否构成故意侵权、是否需要提高赔偿,以及最终赔偿水平如何,仍须等待正式审讯及司法判决。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亦不应因为最终判决尚未出现,就把正在恶化或改变的程序风险视作不值得持续更新的事项。证券披露制度要求的,从来不是上市公司替市场预测官司结果,而是让市场知道案件目前究竟发展到哪一步。
从这个角度看,创想三维事件真正值得证券业界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如何理解「重大性」。企业当然不可能把所有商业争议、客户投诉或普通法律程序全部写进招股书,否则披露文件只会愈来愈冗长,真正有用的信息反而被淹没。因此,重大性判断本身完全有必要存在;但问题是,这个判断不能只由会计比例、当期收入或管理层主观结论所主导,而应同时考虑事件的性质、程序进展、潜在后果及它对合理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证券业界更应关心的是公司治理文化
如果进一步从公司治理角度观察,这宗事件甚至比单纯的披露问题更值得警惕。一家企业由私人公司转变为上市公司,最重要的改变并不只是取得公开市场融资渠道,而是管理层必须接受一套全新的信息责任。私人企业可以把法律风险视作内部事务,但上市公司面对相同问题时,还必须考虑投资者如何理解事件,以及董事会是否建立了足够机制,持续监察案件发展并重新评估过往作出的重大性判断。
这正涉及「最低合规」与「良好治理」之间的分别。如果企业只问「法律上最低限度要披露多少」,往往会倾向把风险压缩成几句概括文字,再加上一句「预期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反,一家具有成熟资本市场文化的企业,应该进一步思考:如果我是普通股东,哪些事实会影响我对公司的估值、风险及管理层可信度判断?从这个标准出发,案件涉及哪一家法院、哪些专利、哪些主张已被剔除、哪些仍进入审讯、主要专家证据是否完整,以及下一个重要司法节点为何,往往比管理层一句「不重大」更有信息价值。
当然创想三维事件发展至今,法院仍未最终裁定公司侵犯Artec的相关专利,也没有作出最终损害赔偿判决。然而,由2026年4月的简易判决,到5月IPO期间投资者组织公开质疑,再到6月公司的澄清,以及7月被告方专家证人证供被排除,整条时间线已经足以说明:这是一项仍在快速变化、并且可能对风险判断产生实质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若只依赖招股书刊发当日的一次性判断,而没有随程序变化重新检视披露水平,便很容易出现信息与实际风险逐步脱节的情况。
上市公司的责任并不是替投资者决定某项风险「重要不重要」,而是把足够完整、准确、平衡及最新的信息放在市场面前,让投资者自行作出判断。管理层可以有自己的重大性评估,法律顾问亦可以有自己的胜诉概率分析,但这些只能构成披露内容的一部分,而不应成为压缩其他重要事实的理由。当企业由私人公司转为公众公司,管理层便必须接受一个新的基本原则:公司掌握的重大信息,不再只是创办人、董事会及专业顾问之间的内部信息,而是所有股东共同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
因此,创想三维与Artec Europe这宗官司最终谁胜谁负,可能仍要等待法院给出答案;但它对香港证券市场的启示其实已经相当清楚。真正成熟的公司治理,不应思考「最少可以披露多少」,而应思考「投资者合理地需要知道多少」。两者之间的距离,正是一家公司由最低合规走向高质量治理的距离,也是香港资本市场要维持国际竞争力及投资者信心,不能忽视的一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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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家办》杂志创办人韩风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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