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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聚能环案”二审维持原判后,舆论争议最大的焦点并非150万元的赔偿总额,而是法院判令死者家属自行承担30%责任。不少网友质疑:人是被毒品毒死的,家属有什么过错?
法院的裁判逻辑有其法律依据。判决书显示,死者家属在事发前已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一氧化碳中毒前兆症状,吕先生的妻子也曾抱怨“家里呛得很,有股干锅味”,但家人并未警觉,既未拆除聚能环,也未及时开窗通风或就医。事发时门窗紧闭,进一步加剧了中毒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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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但这一条解决的是“谁来赔”的问题,并不等于生产者、销售者必然承担100%的责任。在侵权责任领域,还有一个关键原则——过失相抵
《民法典》第1173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缺陷产品致害案件中划分责任比例,通常会综合考量:产品的缺陷程度与致害原因力、消费者是否按照说明书或警示要求使用产品、消费者对损害结果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聚能环本身是“三无产品”、存在致命缺陷,这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合计承担了70%的主要责任。
但家属方面存在两个可归责的因素:一是出现中毒前兆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丧失了避免损害的最后机会;二是在密闭空间使用加装聚能环的燃气灶,对一氧化碳的积聚起到了放大作用。
30%的责任比例,反映的是法院对“损害是否可以避免”的判断——如果家属在重度症状出现时就开窗通风、停用聚能环,悲剧可能不会发生。
这里需要区分一个关键概念: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和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不能相互抵消。产品存在致命缺陷,是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但消费者在已经感知到危险信号时仍不作为,法律上构成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两者叠加,才有了70%对30%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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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家属自担三成,不是对受害者的苛责,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对各方过错进行量化。对于公众而言,这30%的判决比150万的赔偿数字更值得记住——当家中有燃气味异常、家人反复头晕恶心时,第一反应应当是停用、通风、就医,而不是“忍一忍就过去了”。法律可以事后追责,但生命无法事后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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