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有点贪心了,已经拿到330万,还在继续要,如果给了是不是可以继续要?欲壑难填!
周女士(湖南永州市商务局局长)与张先生弟弟于2015年11月登记结婚(均为二婚)。2025年初发生离婚纠纷,同年2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离婚,女方给予男方3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周女士已支付330万元。
张先生称,离婚前周女士曾口头答应赔偿500万元,但协议书只写了330万。离婚后,弟弟讨要剩余的170万元时,遭周女士报警。2026年4月周女士报警称被敲诈勒索,5月弟弟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9月4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目前已被羁押5个月。
弟弟被抓后,张先生向有关部门举报周女士婚内出轨多人,并附聊天记录、照片、保证书等。永州市纪委监委表示已收到材料,处于保密调查阶段。
![]()
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口头约定在理论上可能有效,但在本案中极难得到法律支持,且不能直接作为索要财物的合法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书面协议并明确赔偿330万元,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方主张存在口头补充约定(如500万元),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录音、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若对方否认且无证据,法院通常不会认可。即使有证据,也可能被视为对书面协议的变更,但需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即便口头约定属实,如果男方在索要170万时使用了威胁、要挟手段,如以曝光隐私、举报违纪等相威胁,该索要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口头约定的存在并不必然阻却犯罪。
为何会涉及刑事犯罪(敲诈勒索罪)?
索要财物的手段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合法债权基础。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本案债权基础存疑,离婚协议已明确330万元并履行完毕。男方主张的170万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且周女士否认,在法律上难以认定为合法到期债权。
手段可能涉嫌威胁,新闻中未明说讨要方式,但结合男方哥哥已实名举报周女士出轨,且男方持有相关证据,实践中常见情形是,以继续曝光出轨、举报违纪、影响职务等相要挟,迫使对方交付财物。如果男方在讨要170万时实施了此类威胁行为,即使有口头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借故索取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17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规定30万元以上即为数额特别巨大,一旦定罪,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如一方以公开婚外情证据为由索要精神补偿,法院通常认为,虽然对方存在过错,但索要人无权以违法手段(威胁)强迫对方交付财物,否则构成敲诈勒索。
![]()
婚内出轨属于违反《民法典》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但本案中已通过离婚协议处理了精神赔偿。作为公职人员,出轨可能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案件5个月完成立案、侦查、公诉,在法律程序时限内是可能的,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1个月,可退回补充侦查。但若确实存在权力干预、违规加快办案,属于司法不公问题,可通过辩护律师或申诉渠道救济。
本案表面是离婚赔偿余款争议,实质可能因索要手段不当演变为刑事犯罪。口头约定因缺乏书面证据且对方否认,难以作为合法债权依据,而若索要时伴有威胁行为,极易触碰敲诈勒索红线。
目前案件已进入公诉阶段,最终是否有罪需由法院根据证据(如讨要时的录音、微信记录、双方陈述等)判定。同时,周女士的作风问题由纪委监委另行调查,两者在法律程序上相对独立。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