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前,受邀参加了市里组织的援助案件质量评查。
一个性侵案件给我的印象比较深,我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到位。
被告人25岁,被害人13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被控强奸罪。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是做无罪辩护,核心观点是:被害人曾告知被告人自己已满14周岁,被告人受到了误导,并不知道被害人未满14。
很遗憾,无罪辩护观点未得到支持,一审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
看了卷宗以后,我觉得本案根本就不满足做无罪辩护的条件,被害人确实说过自己已满14,但更为关键的是被告人作为一名25岁的成年人主观上仍然带有侥幸和放任的心理,说白了,既然被害人都承认满14岁,那就没必要深究了。
如果还是这种心态,被定罪是必然的。
这类案件,被告人一定会辩解不知道被害人年纪,说不知道是不够的,无罪辩护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鉴于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十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的情形存在。换言之,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这里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也就是无罪辩护的空间,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
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年龄产生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三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回到上面这个案例,很明显不符合无罪辩护的要求,也许,建议认罪换取更轻的刑期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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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办有无罪不起诉缓刑轻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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