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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约1/5爬行动物、2/5两栖动物受到灭绝威胁,新研究指出须立即弥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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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海潮天下
一只刚被发现的蛙、一种颜色特别的壁虎,如果很快出现在国际宠物市场,保护工作可能还没来得及回答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野外究竟有多少只?
2026年9月14日,《自然》期刊发表了8名专家撰写的一篇评论文《宠物贸易让两栖爬行动物面临风险:须立即弥补法律漏洞》。文章讨论的情况是,一些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已经进入国际宠物贸易,但尚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原产国的保护规定也可能难以在贸易目的地得到落实。作者认为,现有监管在一些情况下要等到物种受到明显影响后才加强管制,这给野外捕捉留下了空间。
WCS同期发布的信息称,全球爬行动物宠物贸易的价值估计约为25亿美元,每年有数百万只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进入北美和欧洲市场。按该机构引用的数据,作为宠物、或用于其他用途进行贸易的爬行动物中,超过一半来自野外,两栖动物的这一比例约为40%(小编注:这些数字描述的是贸易来源结构,不能直接等同于非法贸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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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项签署于1973年、于1975年正式生效的政府间国际条约,旨在通过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许可制监管,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威胁到相关物种在野外的生存。该公约将数万种受保护物种按照受威胁程度分别列入附录一、二、三中,实行从全面禁止商业性贸易到严格控制贸易不致危害物种生存的不同程度保护;作为全球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最具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多边环境协议之一,目前已有180多个缔约方通过将其要求转化为国内立法来共同打击非法与不可持续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上图是CITES CoP20开幕式现场。
“没有列入CITES”这句话,本身就很容易被误解。
CITES公约管理的是国际贸易。一个物种进入附录Ⅰ、Ⅱ或Ⅲ后,跨境贸易需要遵守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其他管制要求。没有进入附录,并不能说明这个物种在原产国可以随意捕捉,也不能说明进口国一定允许进口。各国国内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进出口规定仍然可能适用。
2019年的一项研究调查了欧洲宠物贸易中的新近描述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找到43种已经进入欧洲宠物市场、但尚未列入CITES附录的物种。研究人员指出,其中一些物种在原产国已经受到国内法律保护,野外捕捉和出口却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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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多变斑蟾(Atelopus varius)长期受到异宠市场(Pet Trade)的非法采集与贸易威胁。它们皮肤呈现出鲜艳的黑、黄、红或橙色斑纹,视觉效果显著,在国际宠物市场中极具吸引力,一度成为野外捕抓的目标。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因宠物贸易引发的大量野外抓捕,直接导致哥斯达黎加和巴拿马等原生地的多变斑蟾野生种群数量急剧下降。为了遏制商业性国际贸易带来的灭绝风险,CITES将多变斑蟾列入附录一,明确禁止所有以商业为目的的国际野生个体贸易。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也将其评估为极危(CR)物种。摄影:Brian Gratwicke(CC BY-SA 3.0)
这种情况并不难理解。CITES的物种列入需要经过国际程序,而一个物种进入市场可能发生得很快。对于刚被描述的物种,连野外分布范围和种群数量都可能缺乏足够资料,更别说要立即判断持续捕捉会产生多大影响了。
澳大利亚的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贸易案例的殷鉴不远。2024年9月份Conservation Biology期刊发表的一项研究发现,即使澳大利亚对本土野生动物出口实行严格限制,研究人员仍在国际宠物市场上发现170种澳大利亚特有的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其中33种此前没有被记录进入国际市场。研究还指出,2022年澳大利亚将100多个鳞类动物类群列入CITES附录Ⅲ,用于加强贸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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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发表的这项研究揭示了澳大利亚特有有鳞目(Squamata)动物在国际宠物贸易中的系统发育关系,以及CITES附录对这些物种的监管现状。图a以系统发育树标注了各科特有物种进入国际贸易的比例,分支上的分数值代表该科被贸易物种数与澳大利亚特有物种总数的比值,其中蟒科(Pythonidae)、巨蜥科(Varanidae)和澳虎科(Carphodactylidae)等类群受贸易影响最为显著。图b梳理了被贸易物种的CITES监管历史,将它们划分为2022年前已被列入(红色分支)、2022年由澳大利亚申请新增列入(蓝色分支),以及至今仍未被公约列入监管(灰色分支)3种状态。论文出处:Chekunov, S., Stringham, O., Toomes, A., Prowse, T., & Cassey, P. (2024).
CITES附录Ⅲ与附录Ⅰ、Ⅱ的法律作用也有所不同。它主要用于一国请求其他CITES缔约方协助控制本国已经受到保护的物种贸易。因此,讨论“有没有列入CITES”时,还需要看具体列入的是哪个附录、以及原产国和进口国分别采取了什么措施。
“合法”和“可持续”也是一组经常被混在一起的概念,容易混为一谈。
假设某国允许捕捉一种蛙,每年规定一定的出口数量,这批动物符合当地法律,可以称为“合法来源”。但要判断这样的捕捉是否能够长期维持,还需要知道当地种群数量、繁殖率、死亡率、分布范围以及实际捕捉量。法律允许的数量并不会自动变成生态学意义上的可持续数量。
人工驯养繁殖也有同样的问题,宠物贸易中常见野外捕捉(wild-caught)和人工繁殖(captive-bred)两类来源。对于稀有物种,贸易文件上写着的“人工繁殖”并不能替代来源核查;监管部门仍需要判断申报的来源是否真实。
这也是为什么一些研究把目光放到了那些刚刚进入市场的物种。2020年发表的一项研究专门分析欧洲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宠物贸易中的“稀有物种”。研究人员选取43种近年来才被科学描述、同时已经进入欧洲宠物市场的物种进行分析,其中不少物种当时既没有进入CITES附录,也没有接受IUCN红色名录评估。研究指出,稀有性本身就可能提高市场价值,而新发现的物种又往往缺少长期的野外监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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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欧洲特有的火蝾螈(Fire Salamander),它是众多依赖充足湿气生存的物种之一。(图片来源:Daniel Rosengren/Frankfurt Zoological Society)
两栖动物贸易产生的风险还包括,可能带来跨境的疾病传播。可能成为病原体跨境传播的途径。
2019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宠物两栖动物贸易中涉及大量物种,贸易本身可能带来疾病传播和外来种建立等风险。
《自然》此次评论文章举出了蝾螈壶菌(Batrachochytrium salamandrivorans)的案例。该病原体进入欧洲后造成当地火蝾螈(Salamandra salamandra)大量死亡,已有研究将宠物贸易视为其传播途径之一。
美国的缅甸蟒(Python bivittatus)属于另一种情况,这种蛇作为宠物进入美国后,在佛罗里达建立了野外种群。WCS认为,国际宠物贸易同时存在病原体传播和外来物种扩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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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蟒已被列入CITES附录二(目前野生种群受严重威胁,部分区域列入附录一)。上图是缠绕在一起的2条缅甸蟒。一个是野生型(原始色)与人工选育的白化变异型(Albino)。在人工繁育和宠物市场中,这种白化变异个体因视觉效果独特而被大量选育与交易。©Linda Wong 摄影 |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这些问题使监管范围超出了“一个物种是否濒危”。
如果一只动物已经属于高度濒危物种,贸易管理需要关注野外种群能否承受捕捉;如果一种动物本身尚未受到明显威胁,还要考虑大规模捕捉会不会改变这种状态;如果动物携带能够感染当地野生动物的病原体,进口检疫又是另一道防线。
有鉴于此,该文章作者提出了一套更偏向来源监管的思路。他们建议,原产国应加强本土野生动物保护,进口国则可以禁止进口、销售、持有或再出口违反原产国法律取得的动物,即使相关物种没有列入CITES附录。作者以美国《雷斯法案》(Lacey Act)作为已有制度的例子。
作者还提出“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s)的可能性,即只允许那些能够证明来源合法、具有可持续性,同时经过入侵风险、病原体风险和饲养条件评估的物种进入市场。他们建议的这个做法与目前以物种名录为主要监管依据的模式有所不同。
不可否认,CITES仍然是国际野生动物贸易管理的重要制度,在很多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条约中它堪称是“长牙”的、最成功的。但即便是如此,问题还是不少,主要在于它覆盖的物种只占全部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的一部分。WCS此次援引的数据称,目前约9.5%的爬行动物和4.2%的两栖动物被CITES附录覆盖。
对于宠物市场中的一些新兴物种,真正困难的地方恰恰在于信息不足:物种刚刚被发现,野外种群还没有得到充分调查,市场却已经出现需求。过去的研究已经发现,一些尚未列入CITES、甚至尚未完成全球濒危等级评估的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已经进入欧洲等地的宠物市场。
因此,判断一只爬行动物或两栖动物能否进入国际宠物贸易,至少要分清几个不同的问题:①它是否受到CITES管制,②原产国是否允许捕捉和出口,③动物本身来自哪里,④贸易数量是否有科学依据,以及,⑤进入目的地后是否存在病原体和入侵风险。
如上,可见“未列入CITES”只能回答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这正是9月14日《自然》这篇评论文所提出的监管问题,当一种野生动物还没有进入国际保护名录,市场却已经开始交易时,现有制度能否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并对来源和贸易规模作出判断?这个问题最终涉及的是国际野生动物贸易制度如何处理那些“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却已经开始进入市场”的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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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
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Illegal Wildlife Trade,IWT),是指违反相关国家法律、国际公约或其他贸易管制规定,对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实施的非法捕捉、采集、运输、买卖、进出口等活动。它涉及活体动物,也包括象牙、犀牛角、穿山甲鳞片、鱼鳔、鲨鱼鳍、木材和药用植物等野生动植物及其衍生产品。
请注意,IWT跟“野生动物贸易”不是同一个概念。有的野生动物贸易本身可以是合法的,是否构成“非法贸易”关键是取决于物种保护状态、来源、捕捉方式、贸易许可证、以及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际野生动物贸易中,CITES负责对列入附录的物种实施国际贸易管制,但各国国内法律还可能设置更严格的保护和贸易限制。
野生动物法医遗传学
野生动物法医遗传学(Wildlife Forensic Genetics),是将DNA分析、遗传标记和群体遗传学等方法用于野生动物违法案件调查的一类技术。它可以帮助执法人员回答“这是什么物种”“来自哪里”“是否属于同一个种群”等问题,为物种识别、来源追踪和案件取证提供科学证据。相关综述将DNA标记、DNA条形码以及便携式测序技术列为IWT调查的重要分子工具。
其中比较常用的是DNA条形码(DNA barcoding)。这种方法选取一段相对标准化的DNA序列,将待鉴定样品的序列与参考数据库中的序列进行比对,从而判断样品所属物种。动物鉴定中常使用线粒体DNA的COI等区域。对于已经被切割、加工或严重破碎、无法依靠外形识别的动物制品,DNA条形码尤其有用。比如说,在一起穿山甲鳞片案件中,研究人员利用COI、Cyt b和D-loop等线粒体DNA区域对查获样品进行鉴定,来区分了多个非洲和亚洲穿山甲物种。不过鉴定物种和确定地理来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DNA条形码通常能够解决“是什么”,但若要进一步判断“来自哪里”,还得有更丰富的参考样本和群体遗传数据。
不过技术总是在发展的,近年来,测序技术还在向便携化和高通量方向发展。例如,纳米孔测序(Nanopore sequencing)已经被用于大批量穿山甲鳞片的遗传分析,以辅助判断物种及可能的地理来源;2026年的研究还测试了结合LAMP扩增和纳米孔测序的便携式流程,用于快速鉴定象牙及其他动物材料的物种来源。拓展阅读:
约翰·斯坎伦:基因组学,如何助力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IWT)?| 第二十届国际基因组学大会武汉专场(ICG-20)开幕致辞
CITES附录Ⅰ、Ⅱ、Ⅲ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设立了三个不同保护等级的附录,对全球数万种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实施分类监管。
附录一涵盖所有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明确禁止除科学研究等非商业目的外的所有国际商业性贸易;附录二涵盖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不加管制可能面临灭绝风险的物种,允许在取得出口国出具不致危害物种生存的许可证明后进行商业贸易;附录三包含特定缔约方在其本国管辖范围内实施保护、并需要其他缔约方协助控制贸易的物种。
CITES公约附录的调整机制体现了动态保护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附录一和附录二的物种增减或保护级别调整,必须由缔约方大会(CoP)根据最新的科学评估数据进行投票表决与修订,而附录三的物种可由任何缔约方根据本国法律要求随时自主提出列入或撤销。通过这种分级管理与定期评估的法律框架,CITES在防范野外种群因过度商业利用而灭绝的同时,也为可持续的生物资源合规贸易提供了标准。拓展阅读:
10天通过353项决定!野生物犯罪升级,CITES CoP20祭出哪些“撒手锏”?
CITES CoP20达成历史性共识,70余种鲨鱼与鳐鱼获最强贸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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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拓展思维
Q1、当一个物种还没有被证明“濒危”时,谁应该证明它“不会因贸易而受到威胁”?监管的举证责任究竟应该放在哪里?
举个例子,比如婆罗无耳蜥(学名:Lanthanotus borneensis,英名:Borneo Earless Monitor) 科学家刚重新发现,宠物市场很快就跟上了。2008年重新受到科学界关注后,这种极为隐秘的蜥蜴迅速成为国际爬宠市场追逐的对象。到了2014年,研究人员就已在11个国家发现近100只被出售的个体。不过当时它还没有被列入CITES附录。研究人员担心公开更多分布信息反而会帮助收藏者定位野外种群、去引发盗猎。所幸2016年CITES会议上,该物种最终进入附录Ⅱ,并附带野生捕捉个体零出口配额,但这一措施又产生了新的问题:零出口配额主要针对野外来源个体,如果来源声明可以被伪造,所谓“人工繁殖”仍可能成为野生捕捉个体进入市场的通道。你觉得,当市场发现一个物种的速度已经快于科学认识它的速度,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究竟应该等待证据呢,还是先管理风险?
Q2、如果一只动物“合法捕获”,却没有证据证明这种捕获能够长期维持,这种贸易究竟应该被视为可接受的贸易,还是只是“合法的资源消耗”呢?
举个例子,中国大鲵(娃娃鱼)长期存在人工养殖、商业利用,但研究发现,部分养殖体系仍需要从野外补充亲本;野生种群受到捕捞压力后,数量持续下降。那么如果一个所谓人工繁殖产业需要不断从野外补充繁殖个体,那么它究竟是在减少野外捕捉、还是把野外种群变成了养殖体系的隐性投入?
Q3、如果真的像这个文章的8名作者建议的,让未来野生动物贸易从“禁止清单”转向“正面清单”,那么你觉得,应该由谁来决定一个物种具备进入市场的资格?谁来制定标准?谁提供科学证据?谁承担评估成本?不同国家的标准如何互认?一个国家认定安全的物种,另一个国家是否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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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源 | Nature
文 | 朱潇潇,王海诗
排版 | 卢晓雨
时间 | 2026年10月
海潮天下
引用本文
朱潇潇,王海诗.没列入CITES,就可以放心买卖吗?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贸易出现监管空白.海潮天下.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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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潮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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