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7日,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股份")发布诉讼进展公告,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知民终191号《民事裁定书》:因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权利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一审法院驳回美国迪尔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起诉并无明显不当,最高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至此,这场由全球农机巨头迪尔公司发起、索赔2000万元的采棉机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在立案约五年后画上句号。迪尔公司以"侵权、抢占市场份额" 为由的指控,最终因专利本身被宣告无效而失去权利基础。
五年拉锯:从乌鲁木齐到最高法
案件的起点在2021年底。天鹅股份及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迪尔公司以天鹅股份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其 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答辩期间,天鹅股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异议先后经乌鲁木齐中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最终仍由乌鲁木齐中院审理案件。
待管辖权争议尘埃落定、案件迎来了关键转折。天鹅股份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确权程序并未一路顺遂,在国知局作出初步审查决定后,案件又经历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判决认定涉案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25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中院基于涉案专利权稳定性明显不足裁定驳回迪尔公司的起诉。值得一提的是,同一时期(2025年12月),迪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提升至2000万元。在专利效力风雨飘摇之际选择加码,并未改变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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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之后,国知局重新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迪尔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6 年 9 月 17 日,最高法作出终审裁定:鉴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权利效力不稳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明显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无效程序如何终结一场跨国索赔
这起案件的样本意义,在于它完整展示了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
其一,专利无效是侵权之诉的“釜底抽薪”。侵权诉讼以专利有效为逻辑前提,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依专利法规定视为自始不存在,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即告丧失。本案中,迪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从"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1000万元"到全部落空,转折点并不在侵权事实的比对,而在专利权本身的稳定性。天鹅股份选择在审理期间主动发起无效宣告,用确权程序化解侵权风险,属于被诉企业的典型应对路径。
其二,行政与司法程序的联动值得注意。本案无效程序并非一蹴而就: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在无效行政诉讼中认定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再有国知局据此作出宣告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最后才是民事侵权诉讼因权利基础丧失而被驳回。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在不同审级、不同案件中交替推进,构成了这场诉讼五年周期的真实长度,也提示企业在启动无效策略时需对程序周期有充分预期。
其三,回到产业语境。天鹅股份是国内打包采棉机国产化进程的代表企业,其研制的六行自走式打包采棉机整机国产化率达93%以上,2022年在新疆建成高端采棉机智能化生产线。而迪尔公司的采棉机曾长期占据新疆市场大部分份额,直到2018年国产采棉机销量才首次超过外资品牌。进口品牌以专利为手段维护市场地位、国产品牌以无效宣告作为防御与反击,这样的组合在产业替代的窗口期并不罕见。诉讼的终局已定,竞争的终局未定。当壁垒被击穿,竞争最终还是要回到产品与技术本身。
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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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耿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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