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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周某,大专在读学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6年3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6年9月7日向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12月份至2026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在明知接收的资金是违法资金的前提下仍将自已名下支付宝账户收款码及自已实际使用的微信账户收款码提供给上线李某,按照李某的指示操作用来帮助李某接收违法资金并转出给李某及李某指定账户,并从中抽取提成获取非法收益。同时周某为获取非法收益发展自已的室友韦某作为自己的下线。韦某在明知接收的资金是违法资金的前提下仍将自己名下三个支付宝账户收款码和一个微信账户收款码提供给周某,按照周某的指示操作帮助周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从中获取非法收益。经查,周某使用自已名下两个支付账户帮助上线李某转账违法资金50042元,违法所得5000余元。韦某使用自已名下四个支付账户帮助上线周某转移违法资金62137.2元,违法所得5415元,韦某转移违法资金中,27090元为诈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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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过程:
2026年3月12日,在周某被汝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刚两天,其家属就慕名找到了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经过与要永辉律师详细沟通,其家属表示对要永辉律师的专业能力、执业素养非常认可,与其签署了正式的委托合同,委托方式为全权委托,委托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委托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无罪、罪轻、缓刑的法律意见书;一审出庭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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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一、接受委托后,要永辉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周某的羁押场所汝阳县看守所进行会见,通过会见了解了本案的详细案情以及周某所具有的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并结合上述情况依法向汝阳县公安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不构成诈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从主观方面来看,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而处分财产,直接追求的是被害人财产损失。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财物性质来源。
2、从客观行为来看,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对犯罪所得及收益进行窝藏等行为,不参与诈骗行为本身。
3、从侵犯客体方面来看,诈骗罪主要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直接破坏财产权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查活动,干扰司法秩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事前并未与上游诈骗犯罪人通谋,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财物性质来源,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永辉律师递交的上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虽然比较认可上述理由,但是基于各种原因,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直接作出同意对周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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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收到公安机关不予对周某取保候审的决定以后,要永辉律师并未气馁,多次与该案的办案民警沟通,确定该案向汝阳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具体时间,并在第一时间向汝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对于犯罪嫌疑人周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从:
(一)犯罪嫌疑人周某不构成诈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的罪名和事实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原因如下:
1、犯罪嫌疑人周某参与时间短、获利较小(两千多元),且本人愿意积极主动退赃,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对其从宽处罚。
3、犯罪嫌疑人周某愿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非常好,应对其从宽处罚。
4、犯罪嫌疑人周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且其所涉嫌的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无羁押的必要性。
5、犯罪嫌疑人周某目前大二在读,对其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其完成学业、改过自新。
(三)犯罪嫌疑人周某本身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四)对周某不批准逮捕也符合最高检“少捕慎押”的法治理念。
基于上述理由,要永辉律师建议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检察官收到该法律意见书以后,非常重视和认可上述法律意见,最终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周某在202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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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6年9月17日,汝阳县公安局将该案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要永辉律师依法申请了阅卷,详细梳理本案的证据及案件事实,撰写应当对周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承办检察官。要永辉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同时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退赔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等从宽处罚情节,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另外,犯罪嫌疑人周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还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系在校学生,对其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完成学业、改过自新。通过此事,犯罪嫌疑人周某已经吸取教训,深刻悔罪,对其作出不起诉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也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其再犯可能性极低。故本辩护人建议贵院对其不起诉,以便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9月24日作出了对周某不起诉的决定。该不起诉决定书采纳了要永辉律师的上述意见,认为周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周某系在校大学生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退赃、没有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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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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