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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6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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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6年第5期要目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问题”专栏】

1.论人工智能体应用中的侵权责任认定

王利明(5)

2.人工智能替工与就业:劳动法上劳动者之挑战与机遇

郑尚元(26)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专题】

3.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领域法理论与实践创新

吕忠梅(45)

4.《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行政责任的建构与解读

吴兆祥、杨迪(63)

【专论】

5.《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基本理路与关键问题

陈卫东、何西(77)

6.数字时代刑法的同一适用与构成性规则

郭旨龙(96)

7.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类推适用

——兼与刘品新商榷

刘金松(116)

8.股权让与担保的真意辨析

——兼与股权质押比较

庄加园(136)

9.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研究

——以系统交易规则与场外合同的衔接为视角

肖俊(156)

10.资产数字化交易流通规则的私法构造

陈哲立(174)

11.当代中国法理学运用理论理性的路径

童之伟(192)

12.论我国预算权的配置结构

吴良健(209)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问题”专栏】

1.论人工智能体应用中的侵权责任认定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智能体从感知、决策到执行,形成了一个自主性运行的系统,不仅仅是在虚拟世界中形成对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侵害,而且还在物理世界中现实地造成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然而,不论智能体如何发展,在可预见的未来,其仍然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智能体侵害的权益主要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也会造成物质性人格权、财产权的损害,应区分不同损害类型判断智能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符合产品责任的情形下,智能体侵权应适用严格责任。智能体应用中的侵权可能由多个行为人共同引起,应当准确认定侵权主体。智能体应用中侵权的因果关系判断具有复杂性,应当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分层次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必要时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智能体存在造成大规模微型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应当对其进行有效应对。

关键词:人工智能体;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大规模侵权

2.人工智能替工与就业:劳动法上劳动者之挑战与机遇

作者:郑尚元(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运用对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冲击和影响非常鲜明,平台骑手、平台司机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见对象,他们既为我们提供了方便和服务,也获得了个人收入,但难以被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人工智能运用于规模庞大的黑灯工厂,自动机器臂自动组装、自动流水线作业,溢出的又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他们面临失业、没有收入、没有生活保障,陷入再就业无门的窘境。同时,无人配送、无人驾驶、机器人、机器狗、机器骆驼等又能使脏苦累重、有毒有害、高度危险岗位的劳动者解放出来。人工智能的运用,如同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运用一样,利弊皆存,如何趋利避害、尽最大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乃是劳动法治完善的使命。

关键词:人工智能;就业;劳动法;劳动者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专题】

3.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领域法理论与实践创新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以部门法学理论为基础的环境法理论研究成果,通过论证自身合法性,对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功不可没。然而,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具有的跨域性、复合性和科技关联性,使得将其简单归入某一类“社会关系”或依赖于某一种“调整方法”的努力都难免捉襟见肘。为此,需要以高度的理论自觉,提供一种与部门法学互补的、更具包容性和实践面向的认知视角。《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是领域法学理论从学术构想走向制度现实的重大飞跃,生态环境法部门的独立,也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但是,作为领域型法典编纂的首创之作,《生态环境法典》的成功实践并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更高的新起点。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法律部门;法律体系;领域法学;领域型法典

4.《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行政责任的建构与解读

作者:吴兆祥、杨迪(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衔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统合原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关于生态环境行政责任的分散规定,形成对生态环境行政责任的集成化规范。法典通过“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体现生态环境各类法律责任的共通性要素,并基于生态环境行政责任的特殊性进行创新发展,构建强调生态环境治理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的责任导向。总结以往立法和执法司法经验,《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主体全面、行为模式细化、归责原则合理的生态环境行政责任体系。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行政责任;制度建构

【专论】

5.《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基本理路与关键问题

作者:陈卫东、何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路径,应从“技术性修补”迈向“体系性重构”。在宏观体例层面,应将“证据”章提升为“证据和证明”编,并在编内设“一般规定”“证据”“证明”三章,对涉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予以清理、整合、提炼。在基本原则层面,应增设证据裁判原则、禁止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为回应实践需求,应在“鉴定意见”证据种类中增设“专门性报告”;扩大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与录音录像制度;确立被告人与必要证人对质的权利,修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作为判断撤回认罪认罚后先前有罪供述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标准。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制度;以审判为中心;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法定证据种类

6.数字时代刑法的同一适用与构成性规则

作者: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传统的物理对象和行为之外,刑法规范领域的概念能否、如何同一适用于数字空间中的对象和行为,成为数字时代刑法适用的关键问题。《刑法》第287条和相关法律决定虽为刑法概念的扩张解释提供了规范依据,但如何妥当把握解释限度以避免类推适用,仍缺乏可操作规则。根据社会本体论,数字对象和数字行为具有虚拟和现实双重性,并可通过“对象或行为X在场景C中构成地位功能Y”的构成性规则,取得传统对象或行为在刑法规范体系中的制度地位,实现刑法制度性现实在数字空间中的再生产。明确数字对象或行为适用构成性规则的要素和节点条件,可为数字时代刑法用语含义的扩张提供基础框架。但是,如要为这一再生产过程提供可预测的具体路径,针对构成性规则的存在性本身和三要素内涵需构建明确性细则,且其地位功能要素的价值属性须在刑法法益和宪法价值两个层面得到批判性制约。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同一适用;《刑法》第287条;制度性现实;构成性规则

7.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类推适用

——兼与刘品新商榷

作者:刘金松(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以司法论而非立法论的方式解决非法电子数据排除难题的立场值得认真对待,但“融合论”主张通过实质解释将电子数据归入物证、书证等予以一体排除的进路,存在方法论和理论自洽性等缺陷。以类推适用为方法可以为非法电子数据排除提供更融贯的教义学框架。面对法定证据种类制度约束的法律漏洞,以违法侵权的相似性判定为基础,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6条排除非法电子数据属于合宪性类推,是宪法基本权平等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实现。应当将“封存”“提取”“冻结”“检查”等取证新名词解释为“搜查扣押”的执行手段,从而解决电子数据强制取证的程序规避问题,并为框定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范围提供类型化方案。毒树之果性质的电子数据也应类推排除。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标准应类推适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框架,并采“并列说”厘清“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与“排除”的关系。类推排除须将充分的法律论证、禁止限制基本权利和遵从立法抉择作为适用边界。类推适用的思路对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如非法人工智能证据等新兴材料的排除难题具有普遍解释力。

关键词: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类推适用;电子数据鉴真;基本权干预;法律漏洞

8.股权让与担保的真意辨析

——兼与股权质押比较

作者:庄加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让与担保引起股东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受让人一旦完成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应公示要件,就有权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其股权让与担保能够避免出质人因行使股东表决权而间接引起公司股权贬值的风险。由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功能并不排斥受让人成为股东的真意,加之股权让与并不会导致占有与所有的分离,股权让与担保仍应坚持所有权构成的法律构造。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在内外部法律关系中均应获得承认,仅在例外情况下根据担保目的调整。鉴于股权让与担保使受让人承担股东义务,股权质押可作为替代方案,通过合同条款增强对出质人表决权等管理性权利的控制,以监督和影响目标公司的决策。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质押;功能主义担保;股东出资义务;表决权行使

9.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研究

——以系统交易规则与场外合同的衔接为视角

作者:肖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配套业务规则共同建构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框架。作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在自动化系统高度监管下开展,标准化的系统交易难以适配碳市场复杂的交易需求,但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考量,场外碳排放权合同的效力又饱受争议,因此如何协调系统交易规则和场外合同的关系是碳市场司法实践亟待回应的问题。本文将民法规则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结合,从微观层面解析系统合同订立的特征,生效条件、系统合同中负担意思和处分意思的双重结构,将系统管制要素融入私法的运行逻辑中,探索系统交易与场外合同一体化兼容路径,以此拓展碳市场的意思自治空间,提升市场交易效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场外碳排放权合同;碳排放权变动模式;碳配额回购

10.资产数字化交易流通规则的私法构造

作者:陈哲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可以将货币、投资证券、数据资源等多种资产转变为数字形态,证监会发布指引从监管角度调整数字化形成的部分数字资产,但还需要在私法层面构建明确的交易流通规则解释论。有价证券法理诞生于作为动产的纸质证券流转交易的现实之中,并在资产账户化的实践中得以将理论基础扩张为占有的功能等价。延续历史演进规律,资产数字化实践因其物理架构的共通性和交易场景的融合性得以形成统一的交易流通规律。数字资产的控制概念因其事实结构可以被特定化,其支配力程度可以评价为等同于动产占有,从而构成统一交易流通规则的事实基础。数字资产的核心流通形态是转移控制,善意取得、切断属人抗辩、支付免责等交易规则有益于资产数字化实践。基于有价证券法理固有的开放性,在兼顾基础资产固有规范与监管法规范的条件下,可以正当扩张有价证券法理的调整范围,将之类推适用于资产数字化交易。

关键词:资产数字化;稳定币;数据要素;数字资产;账户

11.当代中国法理学运用理论理性的路径

作者: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绝对方法之法学应用给后人的警示主要是,不可将精神现象作为法学分析起点,应以客观的法现象作为分析起点。将马克思“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成功转换成法学根本方法有两个重要前提:必须看到和正视权是最普遍社会规范现象的事实;必须看到和正视法权是最普遍法现象的事实。转换步骤依次是:选定权现象作为起点性分析对象;将权的“完整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归纳出权这一抽象法学范畴;使权的“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形成以权、法权、剩余权、权利、权力、义务、法(或法律)为主干的、能准确反映文明社会法现象世界的法学范畴体系。

关键词:理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权;法权;剩余权

12.论我国预算权的配置结构

作者:吴良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预算权配置在规范上体现为人大最终审批,运行中则呈现行政主导格局。行政机关凭借信息和组织优势,居于预算形成、执行和资源统筹中心;人大则通过深化预算初审等方式将监督程序重心前移、柔性嵌入。该结构如何形成、有何优缺点,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人大预算监督实效化,是深化预算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我国预算改革先经历行政集中理性化,人大监督随后渐进嵌入既有预算过程,形成以会前初审和沟通为主要形态的支持型监督。行政主导有助于强化政策协调和国家基础能力,但也使人大监督形式化、意见缺乏约束力。预算民主监督改革难度高于理性化改革,因此需以绩效联动和责任机制设计,使人大监督与行政机关改善治理之间激励兼容。预算权配置应依功能适当原则实行事项分类,人大应重点审查重大政策目标选择和利益分配事项,而对既定政策执行事项则采取相对较低审查强度。人大预算监督的实效化路径包括行政对初审意见说理反馈、人大重大事项分项审批和有限修改、监督结果与后续预算安排联动、人大审议能力建设,以强化人大审议的制度刚性、程序后果和实际能力,对推动当下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财政宪法;行政主导;预算权;支持型监督;功能适当;激励兼容

《清华法学》杂志于2007年1月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行胜于言”之精神,《清华法学》以严谨、求实、自律为办刊宗旨,以“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为座右铭。本刊创刊伊始即以学术质量与学术规范为刊物的生命,刊物出版几期之后即深为学术界与实务界所瞩目。

责任编辑 | 毛琛昕

审核人员 | 孙妹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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