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案件获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就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程珊律师代理该案被上诉人一方,帮助当事人免于承担案涉数十万元的巨额债务,有效维护了不知情配偶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上诉人婚前与某银行签署《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授信合同》,取得30万元循环消费授信额度。其在登记结婚前后多次循环提款,案涉争议20万元提款发生于婚姻登记前后,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购房首付,实际直接流入上诉人个人证券股票账户,用于证券投资。后续股票账户发生大额亏损。
借款逾期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和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款本意用于夫妻置换房产凑首付,炒股系配偶授意,股票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改判由双方共同清偿债务。
代理要点与法院裁判观点
接受委托后,俞强律师团队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从多维度组织抗辩意见: 第一,案涉授信合同系举债方婚前签署;案涉资金实际进入举债人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股票投资,并非用于购房。 第二,货币属于种类物,资金进入证券账户后即发生资金混同,即便后续存在从证券账户向配偶转账的记录,现有证据无法将转账款项与案涉贷款建立一一对应的资金溯源关系,不能推定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配偶存在共同借款合意、授意炒股、参与股票账户操作或者承诺共担投资亏损;股票账户整体大额亏损,不存在所谓炒股收益用于家庭开支的客观事实。 第四,上诉人单方在催收回执上填写的还款计划,仅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构成银行对还款期限变更的合意,银行起诉、财产保全属于正当诉讼权利。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采纳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陈述借款计划用于置换房产,但资金实际初次用途为流入个人股票账户;资金混同之后,无法将后续转账与案涉贷款特定对应,亦不能证明股票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行为。在缺乏共同举债合意、无法证实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前提下,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专业解读
承办本案的俞强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一方对外举债后,试图将债务转嫁配偶的纠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严格遵循法定三要素: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针对消费贷、信用贷流入证券、理财等高风险投资的案件,俞强律师团队办案中重点把握三项实务关键点:
坚持资金“初次使用”原则:资金一旦进入股票、理财账户即发生混同,不能以后续有向配偶转账,就倒推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完整闭环证据链实现资金特定化;
区分借款“计划用途”与“实际用途”: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借款设想,不能对抗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记录所反映的真实资金去向;
举证责任划分: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共同举债合意或债务实际惠及夫妻共同生活,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俞强律师长期深耕金融借款、婚姻家事交叉领域争议,擅长处理“被负债”类疑难复杂案件,精通银行流水、证券交易记录等复杂财务证据梳理与质证,善于穿透资金链条厘清真实法律关系,为婚姻家事与金融借贷交叉纠纷当事人提供精准诉讼方案,多次帮助不知情配偶免于承担不属于自身的巨额债务,实现个案公平。
提示:本新闻稿案件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案例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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