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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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府里的那根杖,很多时候不仅是一件刑具,也是一件治理工具。地方官要维持秩序,司法官要审理案件,衙役要约束百姓,似乎离开了笞杖,官府的威严便无从体现。可是,大唐王朝偏偏出了一个徐有功。他在蒲州担任司法参军时,手里明明握着用杖的权力,却几乎把这件刑具闲置了起来。
《旧唐书·徐有功传》记载得很清楚:“为政宽仁,不行杖罚。吏人感其恩信,递相约曰:‘若犯徐司法杖者,众必斥罚之。’由是人争用命,终于代满,不戮一人。”
徐有功,字弘敏,是唐代著名司法官。他早年举明经,后来出任蒲州司法参军。所谓司法参军,是州一级官府中具体掌管刑狱事务的官员。换句话说,他干的恰恰是最容易和笞杖打交道的工作。
但是徐有功“为政宽仁,不行杖罚”。这里最值得注意的,不是一个简单的“不打人”,而是“不行杖罚”四个字。在一个笞杖已经被正式纳入国家刑罚体系、官府又普遍借助身体惩罚维持秩序的时代,一个掌管司法的官员主动减少乃至停止使用杖罚,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醒目的政治选择。
《新唐书》对此也有记载,只是文字稍有不同:“为政仁,不忍杖罚,民服其恩,更相约曰:‘犯徐参军杖者,必斥之。’讫代不辱一人。”这里用了一个更有意味的词——“不忍”。
不是不能打,而是不忍打。徐有功当然知道杖罚是法律和官府赋予他的权力。他也不是一个迂腐到不知道刑罚为何物的人。恰恰相反,他后来长期供职司法部门,是武则天时期最著名的法官之一。正因为如此,他年轻时在蒲州“不忍杖罚”的经历才格外值得注意:一个真正懂法律的人,并没有把频繁使用刑罚看成司法能力的证明。
更加有趣的是,不打板子之后,蒲州并没有因此乱起来。当地吏民反而形成了一种奇怪的约定:徐司法平日如此宽厚,如果谁犯了错误,竟然逼得徐有功不得不动杖,那么这个人实在太不像话,大家都要排斥他。
这等于把一套由上而下的身体惩罚,变成了一套由社会内部形成的道德约束。
从前是因为害怕板子,所以不敢犯事;到了徐有功这里,却成了因为不愿辜负一个宽厚的官员,所以尽量不犯事。那根原本高悬在衙门里的杖虽然没有落下来,它所代表的秩序却并没有消失。
后来的史书概括这段故事时留下了一句极为精彩的话:“迨官满,不杖一人,职事亦修。”就是说,直到徐有功任期届满,他没有杖打过一个人,可是该办的事情一样办得很好。后世官箴类著作也反复收入这一故事,正是因为“不杖一人”与“职事亦修”放在一起,形成了极强的反差。
这句话,对于中国“杖政史”其实非常重要。如果说中国古代大量的杖刑史料告诉我们,官府曾经怎样依靠击打人的身体建立权威,那么徐有功的故事则从另一个方向提出了一个问题:治理是不是非要依靠板子不可?
至少在徐有功那里,答案是否定的。甚至可以说,他实现了一种颇有意味的“无杖之治”。
这并不是说唐代司法从此可以取消笞杖,更不能用一个徐有功去否定当时整个刑罚制度。蒲州“不行杖罚”首先是一个具体官员的政治风格,而不是唐朝的制度性改革。但是,也正因为它只是一个人的选择,才更能说明一个问题:在同一套制度之下,官员究竟怎样理解自己手中的杖,仍然存在很大的空间。
有人把杖看成威权的象征,觉得不打不足以立威;有人把杖看成最方便的治理工具,遇到事情先打再说;也有人甚至把杖刑发展成逞威泄愤的手段。
徐有功却选择了另一条路。他的办法不是让人害怕自己的板子,而是让人珍惜自己的宽厚。
更值得玩味的是,徐有功后来的人生,似乎一直沿着这条路走了下去。武则天时期,周兴、来俊臣、丘神勣、王弘义等酷吏大兴刑狱,构陷无辜,朝廷上下人人自危。《旧唐书》说,当时“公卿震恐,莫敢正言”,徐有功却“独存平恕”。凡案件送到他这里,他总是设法依照法律辨析罪名、挽救生命,“前后济活数十百家”。即使武则天在殿廷上厉色责问,他仍然“神色不挠,争之弥切”。
这样再回头看蒲州时期的“不行杖罚”,就会发现,那绝不是一个年轻官员偶然的妇人之仁。
徐有功后来敢在来俊臣横行的时代替死囚争生路,与他早年不忍轻易把一根杖打到别人身上,本来就是同一种司法观念:法律必须维持秩序,但掌握法律的人不能迷恋刑罚。
在中国漫长的杖政历史上,绝大多数故事都在讲“杖如何打下去”。徐有功留下的却是一则难得的相反故事:他的杖没有打下去,而衙门照样管好了。
正因为如此,这根没有落下的杖,反而比许多真正打到人身上的板子,更值得写进中国杖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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