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规范广告引证内容,市场监管总局于6月12日发布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广告主依法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指南》针对实验测量、统计调查、文献资料等不同情形,细化不同类型引证内容的规范性要求,并对广告引证内容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等作出分类说明。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遏制“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先射箭后画靶”等违法广告,引导广告主主动摈弃“文字游戏”式广告,切实防范通过制造所谓“萝卜坑赛道冠军”等手段加剧“内卷式”竞争。如今,距离《指南》发布已有3月余,“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现象是否有所改观?《中国消费者》杂志记者就此开展了体验式调查,发现相关合规问题仍值得高度关注。
近期,记者的家人在朋友推荐下购买了一款品牌为“甄磨坊”的三蒸三晒黑蒸糯枣。记者注意到,这款产品外包装正背面均在显眼位置标注“蒸晒枣全国销量第一”“甄磨坊・中国药食同源零食领导品牌”字样。出于职业敏感,记者开始逐一核查包装上的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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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生产商为沧州顺翔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为河南甄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背面底部以小字备注数据来源为“宏砺精策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结论基于“全国(不含港澳台)各药食同源零食品牌旗下三款及以上单品销量第一的销售数据、品牌认知度以及品牌影响力等维度的调研结果”。该调研统计时间为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于2026年1月完成,但未说明调研结果的有效期限。记者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未查询到相关数据的对外公示信息。
在随后的调查中,记者发现,“甄磨坊”该款产品外包装已悄然换新,新包装已撤下“全国销量第一”字样,但线上多平台仍在展示中。同时记者还注意到,适用同一标准、同一成分的这款产品却拥有两个不同的产品名称。
PART 1
新包装悄悄撤下“第一”,线上却仍在展示
8月初,记者在多家平台甄磨坊官方店铺内发现,该款产品已更换新包装,外包装上已删去“蒸晒枣全国销量第一”字样。
部分平台页面给出了“新旧包装交替发货”的说明,称“本产品包装对部分信息进行更新,目前会有新旧包装两个随机发货”。但仔细对比发现,新旧包装图片并非同一款产品,其中旧包装产品名称为“三蒸三晒元气枣”,新包装产品名称则是“三蒸三晒黑蒸糯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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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仍有部分平台的商品页面展示中保留“销量TOP1”“全国销量第一”字样,数据来源有的页面进行了说明,有的则完全没有标注。而根据这些页面展示的数据来源信息,其“全国销量第一”的调研时间为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完成时间为2025年11月,与此前旧外包装上标注的2025年1月至12月的调研周期并不完全一致。同一品牌、同一宣传用语,在不同渠道却对应两份不同时间段的调研结论,宣传口径的统一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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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下单体验,同一款产品拥有两个不同的名称
记者在一家电商平台的甄磨坊官方自营店,下单了同一款产品名称明示为“三蒸三晒黑蒸糯枣”的产品3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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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记者发现,产品外包装印制名称却是 “三蒸三晒元气枣”,与下单选购的商品名称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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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新旧两款产品外包装可见,新包装删除了“蒸晒枣全国销量第一”的宣传字样,同时新增“养博仕”标识。但两款产品的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核心信息完全一致。记者就此问题咨询甄磨坊客服,对方答复称,新旧包装内装产品配料没有区别,仅是产品名字的区别,现阶段两款包装随机发货。对于后续产品是否将统一更名为“三蒸三晒元气枣”,客服表示最终安排有待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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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产品部分平台页面标注“新旧包装交替发货”,但其配图标注同样出现矛盾:配图中标注旧包装名称为 “三蒸三晒元气枣”,新包装名称反而为“三蒸三晒黑蒸糯枣”,与记者实际收货情况相悖。
一款产品对应两套不同的包装名称,平台宣传配图与实际发货前后表述不一,极易误导消费者下单,存在诱导消费嫌疑。
PART 3
自带免责声明的“市场地位确认书”
调查中记者发现,无论是此前的产品外包装还是目前部分线上平台展示的“蒸晒枣全国销量第一”“中国药食同源零食领导品牌”,其所附的背书证明“市场地位确认书”本身也有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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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确认书底部小字标有如下字样:“本文件仅作为所载结论之市场研究报告中的核心要素展示,非宣传推广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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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出具确认书的第三方机构已明确限定该文件用途:仅展示调研报告核心结论,不以商品或服务推广宣传为目的,不属于广告宣传物料。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禁止使用“第一”“最佳”等绝对化极限词。除非企业能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全品类、全渠道完整销量审计报告,否则,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禁止性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二是“领导品牌”属于行业地位排他性宣传,无全国权威行业榜单、市场份额数据支撑即涉嫌夸大宣传;“药食同源”仅代表原料属目录品类,不能借此拔高品牌定位,该宣传缺少法定依据,不合规。
PART 4
何为药食同源食品?专家这样说
根据上述产品配料表可知,其配料为红枣、黄芪和党参。甄磨坊宣称古法制作——柴火+竹蒸笼蒸、太阳下晾晒;掌握多项国家专利技术;是《药食同源代餐食品》团标制订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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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药食同源食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重大平台中心主任刘君向记者介绍,药食同源食品指既可作食品、又可作药材的品类。依据国家卫健委相关管理规定,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开发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管理,取得SC食品生产许可即可上市,无需蓝帽子保健食品审批。若产品要宣传保健功效,则必须完成保健食品审批认定。
若企业对外宣传“药食同源零食领导品牌”,需要哪些客观依据作支撑?刘君表示,从产品功能层面,核心在于客观上过硬的质量和产品力,如产品的配方、研发等方案是否依托经典古方创新或权威科研团队的科技创新,保健功效验证试验是否可靠,检测机构是否具备资质,实验方案、人体试验数据是否严谨合规、符合医学伦理,有无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认证。从企业与品牌维度,则要考察核心产品特性,以及企业市场份额、研发投入、是否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等综合实力。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我国药食同源产业尚处在起步阶段,监管难题亟待破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不得宣传医疗功效,但不少药食同源产品又确实具备一定保健作用:管控过严难以匹配日常消费需求,监管放宽又易滋生乱象,不良商家可能借经典名方误导消费者。因此,现阶段亟须建立“药食同源”产品的“功能标识”声称和标识管理体系。
对此,刘君建议,即便企业具备药食同源产品的生产资质,消费者在选购该类产品时仍需关注其是否拥有第三方权威认证、严谨的科研与人体医疗试验数据支撑。
杨兆全指出,药食同源物衍生的加工品、普通食品,本质上仍是食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宣称疾病治疗、保健等功能。如果商家主观上故意虚构效果误导消费者购买,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杨兆全强调,判定是否违规,不在于文字表述是否直白,而要看整套宣传内容给普通大众带来的认知感受。
根据企查查登记信息,河南甄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21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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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其核心产品为红枣山药八珍糕、黑芝麻丸系列、时令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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