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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是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大社会保险,也是重点惠及失能群体的普惠性民生保障制度,被誉为社保“第六险”。
10月10日上午,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制落地,切实保障该市失能参保人员基本护理权益,太原市已于9月23日正式印发《太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该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失能评估、服务类型、待遇支付等全流程、全链条制度规范,构建起权责明确、流程清晰的制度体系。
《实施细则》明确,自10月起,太原正式分阶段、分群体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征缴和待遇落地工作,保险参保范围为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对于失能评估,太原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费用按照基金与个人分担的原则依规执行,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参保人员失能评估结论生效次月起,即可正常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群众凭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失能评估结论等有效材料,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正式服务合同。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服务机构统一结算费用,个人仅需承担政策规定的自付部分,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办事环节、减轻事务负担。
《实施细则》明确筹资机制实行分类施策、多方共担方式。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与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同步征缴,根据不同参保群体身份特点,实行分类分级筹资、单位个人共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政策精准适配各类参保人群。
单位在职职工总费率为0.3%,单位、个人各分担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通过平移职工医保单位0.15%费率实现筹资平移,不增加单位缴费,个人费用从医保个人账户代扣。用人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统一申报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无需个人额外缴费;退休人员个人按0.15%费率缴费,原用人单位不承担费用,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养老金,从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城乡未就业居民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步缴费,筹资费用由个人和财政补助按1∶1比例共同分担。为减轻群众参保压力,制度实施首年实行费率减半政策,初始费率按0.15%执行,设置5年过渡期,逐步过渡至全国统一0.3%标准,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核定依据;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分类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同步下调职工医保0.15%费率用于长期护理保险统筹缴费,剩余0.15%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代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未就业居民政策标准参保缴费;针对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无需单独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跟随法定抚养人同步纳入保障范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精准兜底;对于困难群体,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分类资助标准,落实参保补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此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便民惠民。
《实施细则》规定,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和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政策规定,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制度实施初期,优先重点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后续将根据国家、省级统一部署,稳步扩大保障覆盖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合规护理费用不设置起付线,实行差异化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就业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分档为75%、7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920元;未就业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分档为55%、50%、4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240元。对实际服务时长、服务天数未达标准的,将按照统一核算公式精准核定基金支付金额,确保基金使用规范高效、公平公正。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落地实施,是太原市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补齐长期照护保障短板的重大民生工程,有效填补了该市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空白,推动医保保障从“疾病医疗救治”向“长期照护保障”延伸,实现从“生病有医”到“失能有护”的全方位保障升级。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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