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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6年11月10日。这是现行法自 2009 年颁布、2015 年全面修订之后的又一次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由现行 10 章 14 节 154 条扩充为 10 章 16 节 191 条,新增 37 条、修订 93 条,基本保留 61 条。
一、修订的五个方面
修订说明将主要修改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强化智慧监管、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其中多处条款直接落到企业的设备、人员与记录义务上,值得逐条对照。
二、智慧监管入法:关键风险环节监控接入监管系统
征求意见稿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应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同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向社会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监管部门获得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对生产企业而言,关键风险环节的界定、监控点位布置与视频系统对接,将成为一项新的工程性投入。
三、主体责任条款:总监、安全员与过程记录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加强培训考核;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设立邮政快递企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并规范委托生产行为,明确委托方、受托方资质条件——这与 12 月 1 日施行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形成衔接,委托双方的责任边界将由法律层面再次确认。
四、两个新设专节:学校食品安全与网络食品经营
重点领域监管部分增设两个专节。"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规范供餐模式选择、采购验收与承包经营管理;"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明确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各方主体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省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建立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审查制度。此外,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主体责任;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纳入海关监管范围。
五、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的多处调整
管理制度方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增设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制度;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标签与商业宣传、严禁虚假误导;委托检验中,委托人应合理说明送样来源并对真实性负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委托检验数据从事夸大宣传或擅自发布。
法律责任方面:按违法类型分类设定差异化处罚幅度;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实施处罚;补全新增义务对应的处罚条款;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与跨部门失信惩戒。惩罚性赔偿条款也有重要调整:主张主体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并新增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授权。
六、企业关注清单
修订生效前,企业可先行梳理四类事项:
·监控与视频条件:盘点关键风险环节清单,评估监控设备安装点位与接入监管信息系统的改造量;
·人员与记录:核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与培训考核台账,补齐生产过程控制记录;
·业态条款对应:涉及网络销售、直播经营、跨境电商或校园供餐的企业,逐条比对两个新设专节的要求;
·意见窗口:对与自身经营直接相关的条款,在 11 月 10 日前通过上述通道提交修改意见。
从 154 条到 191 条,修订草案把监控接入、人员配备、过程记录等义务写得比现行法更细。距意见截止尚有一个月,对照条款梳理自身义务并反馈意见,是这一窗口期内最直接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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