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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是食品来源可溯、风险可控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发生抽检不合格时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近期,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部分餐饮单位仍存在进货查验不到位的问题。现提醒如下:
一、典型案例警示:同样抽检不合格,结果为何不同?
案例一:江门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被立案查处
近期,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江门市某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小香肠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合格。经查,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批次小香肠的产品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及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已被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二:江门市蓬江区某面包西饼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近期,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江门市蓬江区某面包西饼店采购的杏仁饼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经查,该西饼店能够提供该批次杏仁饼进货票据、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供应商资质材料,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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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应依法没收。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是餐饮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各餐饮单位务必举一反三,立即自查整改。
二、餐饮单位请重点做好这些事
(一)严格执行进货查验,把好食品来源关
1.查验供货者资质。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确认供货主体依法合规、资质真实有效,并与实际供货主体相符。
2.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告,并核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畜禽肉类严格执行一批一证,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确保票货信息一致。索取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应当与实际购进食品相对应。对来源不明、证明材料缺失或者信息明显不一致的食品,应当审慎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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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妥善保存票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1.妥善保存票证。发票、收据、送货单、电子交易凭证等均可作为进货凭证留存,相关凭证应能够反映供货者、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来源有据可查。索取和查验的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和票据,应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
注意:所有复印件建议由供货方盖公章,避免后期纠纷。
2.规范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每次购入食品,都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记录准确、完整。
3.按规定保存记录和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励经营者结合实际采用纸质、电子等方式分类归档,做到随时可查、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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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食品采购查验、台账记录、票证留存等工作,切实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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