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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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当中,预备合并之诉(备位诉讼)是提升诉讼效率、一次性化解纠纷的程序工具。简单来讲,就是原告对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主位请求得到支持,则不再审理备位请求;主位请求被驳回,再继续审理备位请求。
但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把多个相互矛盾的诉求写进起诉状,就属于合法的预备合并之诉。实务中大量案件,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法院不予合并审理,要求当事人分案起诉。
那么,哪些诉讼请求提出预备合并之诉,法院将不予合并审理?
下面梳理司法实践中不予准许预备合并的典型情形。
第一,诉请之间缺少同一基础事实,不存在牵连关系,不能预备合并。
预备合并之诉,前提是两项请求源于同一纠纷、同一基础事实。如果两项诉请虽然被告相同,但分属两套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例如主位起诉借款归还,备位又主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两类事实互不关联。法院不会合并审理,会释明当事人选择一案起诉,其余另行立案。预备合并制度,不适合用来打包处理多起毫无关联的纠纷。
第二,针对不同被告提起的主观预备合并,司法实践普遍不予接纳。
客观预备合并,严格限定为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主、备位请求。不少当事人希望:主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备位在公司不担责的情况下,判令股东承担责任,把不同主体塞进一个案件做预备合并,这属于主观预备合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框架下,对此持否定态度,法院一般不允许,需要针对不同被告分别起诉。
第三,没有明确先后顺位,不具备逻辑互斥关系,不属于预备合并。
预备合并核心是顺位与互斥:二者不能同时成立,必须写明“主位不被支持,才审理备位”。部分当事人只是罗列两项矛盾请求,既不分主次,也不设置先后条件,例如同时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确认合同无效,却不明确哪一项是主位。此种情形不属于预备合并,法院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责令原告予以明确,拒不明确的,可能驳回起诉。如果多项请求可以同时成立,那属于普通的诉的合并,并非预备合并。
第四,备位诉请无法实现实质救济,仅为纯粹逻辑对抗,不予合并。
备位请求应当是主位请求落空之后的补救方案,能够给原告带来实体救济。若仅仅是概念上互相矛盾,却不能解决实际损失,则不符合制度目的。比如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备位请求确认合同有效,两项都只是确认之诉,没有给付内容,无法弥补当事人财产损失。这种形式上的矛盾,不能适用预备合并。
第五,二审阶段新增备位诉讼请求,不允许适用预备合并。
备位诉请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审只提主位请求,败诉上诉之后,才在二审中新增备位请求,受二审程序限制,法院不能直接合并审理该新增诉请,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如果错过一审提出时机,预备合并的程序红利就无法享受。
第六,法律明确要求择一行使的竞合请求,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选择,不能强行预备合并。
最典型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法律赋予当事人择一主张的权利,若法官已经释明要求原告作出选择,原告依然拒绝,强行打包作为预备合并,法院不会接纳,会责令当事人选定一项请求继续审理。
周军律师提醒,想要用好预备合并之诉,起诉状应当清晰写明:何为主位请求,何为备位请求,写明“若主位请求得不到支持,则请求法院审理备位请求”。同时确保主、备位请求基于同一基础事实,针对同一被告,备位请求能够提供实体救济。不符合条件强行堆砌多项诉求,只会被法院要求分案处理,反而增加诉讼成本。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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