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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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45号公告,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进口。本文从政策背景、制度安排、产品竞争力及进口合规风险四个维度展开分析,供从事中亚农产品贸易的企业参考。
一、政策背景与准入节奏
2026年9月15日至17日,海关总署署长孙梅君率团访问乌兹别克斯坦,期间中乌双方签署了《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及《电子认证工作计划》。随后,145号公告发布,正式开放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输华通道。
从准入节奏看,中乌农产品贸易近年明显提速。2025年甜瓜、巴旦木和樱桃干获准输华;2026年新增干大蒜、洋葱、甜菜、胡萝卜、番茄、萝卜、南瓜、茄子、西葫芦和绿叶蔬菜等品类。截至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已有38种果蔬产品获得对华出口资格。西瓜获准后,乌方正推动苹果、梨、洋葱、柿子、无花果干、小米和葵花籽等七种产品的准入程序。
二、法律依据与核心制度安排
145号公告的检疫依据采取“国内法+双边议定书”的双层架构:国内法层面包括《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际法层面为前述中乌双边议定书。两者构成叠加适用的法律义务。
(一)注册登记与溯源制度
输华西瓜地块和包装厂须经乌方审核,并由中乌双方共同注册批准。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乌方须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这一“双注册”机制将监管关口前移至乌方生产环节。
(二)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公告列明了四种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甜瓜迷实蝇、黄瓜黑星病菌、苜蓿黄萎病菌、菊花滑刃线虫。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乌方须按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地块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及集装箱号,附加声明中须载明该批货物符合议定书要求且无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附加声明是乌方对中方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规承诺。
三、乌兹别克斯坦西瓜的竞争力与区域比较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西瓜的主要生产国之一,年产量约70万吨。其核心竞争力在于早熟——卡什卡达里亚地区的西瓜能比其他地区更早上市,这在出口市场上是显著优势。乌兹别克西瓜的甜度和自然风味受到波兰等新市场认可,主要出口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
邻近国家的西瓜同样优质:
哈萨克斯坦:南部的奇姆肯特以西瓜闻名,当地号称出产“全世界最便宜也最美味的西瓜”。奇姆肯特所在的突厥斯坦地区一年有超过300天日照,西瓜果肉深红、口感爽脆、蜜甜。克孜勒奥尔达地区的西瓜同样受欢迎,当地气候炎热、使用水库融雪水灌溉、几乎不催熟,靠自然成熟积累糖分。
土库曼斯坦:瓜类种植传统深厚,曾有文献记载其香瓜和西瓜曾是沙皇和苏联领导人餐桌上的必备品。土库曼的“Astrahan”地方品种被一些种植者评价为“尝过的最好西瓜之一”。土库曼斯坦甚至设有国家级的“瓜节”。不过,土库曼西瓜在国际市场上的存在感不如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
从国际市场认可度看,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的西瓜出口体系更成熟、数据更透明。乌兹别克胜在早熟和产量规模,哈萨克斯坦的奇姆肯特西瓜则被一些旅行者誉为“世界级”。中亚西瓜普遍好吃的根本原因在于干旱气候、充足日照、昼夜温差大,以及果实成熟期控水——这些条件共同促使糖分高度积累。与其纠结“哪国最好”,不如说中亚整体的西瓜水平都很高,乌兹别克斯坦只是其中出口体系最成熟、最容易买到的一个。
四、律师提醒:两项海关执法高风险点
对于从事乌兹别克斯坦西瓜进口的企业,以下两项合规风险须高度重视。
(一)不可将他国西瓜申报成乌兹别克斯坦产地
将非乌兹别克斯坦产西瓜申报为乌兹别克斯坦产地,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瞒报、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一旦被认定具有主观故意,即构成走私行为,而非一般违规。
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体现在:
1)货物没收:走私货物本身可被没收。
2)刑事责任风险: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标准,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关键区分点在于“主观故意”。如果是因不熟悉原产地规则而过失申报错误,通常仅被认定为“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处罚相对较轻;但若存在绕道运输、更换集装箱、制作虚假贸易单证等客观行为,结合相关证据,极易被推定具有主观故意,从而定性为走私。
(二)不可低报价格
低报价格进口西瓜,属于“伪报价格”逃避海关监管。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以伪报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构成走私行为。
低报价格的常见形式不仅包括直接低报成交价,还包括:
1)漏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泉州某企业进口冻鸡爪时漏报国际贸易服务费,被认定价格申报不实,罚款1.2万元。
2)使用虚假合同、发票等单证资料。
(三)给进口商的操作建议
- 单证真实性是底线。原产地证书必须由乌方官方机构签发,且与货物实际产地一致。价格申报须以真实成交价格为基础,完整计入运费、保险费等应计入项目。
- 保留完整交易痕迹。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运输单据等应妥善留存。在海关核查或稽查时,这些是证明申报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 警惕“中介承诺”陷阱。部分货代或报关中介可能以“包税”“低报省税”为诱饵。一旦被查获,境内收货人作为申报主体,须承担首要法律责任,中介的承诺无法免除进口商的合规义务。
五、小结
145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西瓜正式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清单。该公告在制度设计上延续了中国进境水果检疫的一贯框架,但在有害生物分级管理、非疫产区动态调整、48小时紧急通报等方面体现出较为精细的风险管控逻辑。乌兹别克斯坦西瓜凭借早熟优势和规模化出口体系,在中亚产区中具有较强竞争力;而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的西瓜同样品质优异,各有特色。
对于进口企业而言,理解并嵌入这一合规体系,是把握乌兹别克斯坦果蔬输华窗口期的前提条件。尤其在原产地申报和价格申报两个环节,须严守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底线——伪报原产地和低报价格均可能构成走私行为(犯罪),法律后果远超一般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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