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医疗纠纷维权难、判罚不公、同案不同判,核心根源并非诊疗争议,而是新旧法律体系的严重脱节。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老旧行政法规,早已和《民法典》的权利保护准则错位脱节,形成巨大制度落差,直接击穿患者维权底线,制造不公现象。
![]()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首先是法律位阶与归责逻辑的根本对立。《事故条例》以行政法规规制公民核心人身权利,硬性规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但《民法典》秉持人格权顶级保护原则,不问是否构成事故,只要医院存在过错、违规违约、产品责任等,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旧一新、一低一高的规则冲突,让同类医疗损害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其次是过错认定模糊,纵容违规行为降格处理。《事故条例》取消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法定区分,造成致命漏洞。实务中,伪造病历、违规操作、超范围执业、图利过度医疗、消费欺诈等主观恶意的严重过错,常常被打包稀释为普通“技术瑕疵”,本该严肃的行政追责、刑事问责被悄然虚化,违法行医成本被无限降低。
再者是鉴定机制固化,陷入以鉴代审困局。当前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主导,无行政执法职权职责,却行政化色彩浓厚,普遍存在责任稀释、法律定性模糊的问题。《民法典》明确的过错推定规则,在司法审判中已落地适用,可在卫健行政处理程序中完全脱节,导致合法维权依据无法统一落地。
最直观的不公体现在赔偿标准严重滞后失衡。《事故条例》赔偿体系封闭偏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事故等级封顶;而《民法典》确立了全面损害赔偿原则,同时适配违约全责、惩罚性赔偿等完整追责体系。两者巨大落差,迫使无数患方放弃行政处理和调解,被迫绕行诉讼维权,徒增维权成本。
想要破解医疗维权乱象,必须打通制度壁垒、重塑监管体系。
第一,落实全流程前置监管。卫健部门需贯穿诊疗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常态化严查违规执业,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精准核查、闭环追责。
第二,重建法技分理核心机制。严格区分技术过失与责任过失:医学局限导致的技术问题,以民事赔偿、行业整改为主;严重不负责任的责任过失,必须启动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第三,压实行政主动履职责任。针对病历造假、无证行医、过度医疗、欺诈医疗等乱象,主动执法介入,杜绝将公共治理责任全部推给医患诉讼,形成民、行、刑全链条追责闭环。
长远来看,学界与实务界早已呼吁废止老旧《事故条例》,推动其升格为《医疗安全法》,恢复事故二元区分制度,彻底搭建与《民法典》无缝衔接的患者权利保护体系。立法落地前,行政机关也应主动对标民法典服务标尺,补齐监管短板,终结长期存在的制度不公。
感谢收看,欢迎评论区讨论,杜绝不文明的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